本報訊(記者 桂英)第4/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於2024年1月15日公佈,於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澳門歷史城區”是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開展“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的編制工作,於2014年及2018年先後進行兩次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進行緊密溝通,聽取專業意見,凝聚各方共識,制定《“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畫》並以第4/2024號行政法規頒佈。
法規主要透過制定合適的措施及方法,對“澳門歷史城區”作出更全面和系統性的保護和管理,包括訂定11處“景觀視廊”、19條“風貌街道”以及24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22處歷史建築物訂定“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此外,法規亦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以及城區範圍內的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11個方面提出相應管控措施。
有關行政法規的制定,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更全面和細化的政策保障和支撐,實現遺產資源的優化管理和合理利用,確保“澳門歷史城區”的突出普世價值得到嚴格的保護,延續澳門中西文化薈萃的人文優勢,促進本澳社會及城市整體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