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給主播打賞,丈夫能要回來嗎?


隨著網路直播興起,打賞亂象時有發生。摻雜著“感情”的打賞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定性,是贈與還是消費?已婚人士被誘導巨額打賞,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還?

 

【案件回顧】

 

楊某與高某為夫妻。妻子高某在直播間結識了主播孫某,並從最初在直播間與孫某線上互動發展到線下約會。其間,孫某以各種話術表達對高某的愛意,並誘導其在直播間瘋狂刷禮物、打賞。在兩人的聊天記錄中,充斥著大量超出正常主播與粉絲互動程度的引誘打賞及對話。

 

據統計,高某9個月內共向孫某發送虛擬道具18293次,先後在孫某直播間打賞使用虛擬道具幣數9176775個,其中孫某個人獲得直播收益折合人民幣為45萬餘元。

 

丈夫楊某發現後,以高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主播孫某返還全部收益。

 

庭審中,雙方就打賞的性質問題產生了分歧。楊某表示,兩人已超出正常的朋友關係以及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刷禮物的行為與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的贈與本質相同,且雙方所謂戀情是不正當的,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系不正當行為。故楊某請求法院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

 

主播孫某辯稱,主播與粉絲之間的互動行為並不違反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臺充值打賞的行為屬於支付網路服務合同的對價,本質上是娛樂消費行為,並非贈與行為。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臺則稱,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平臺沒有權利也沒有技術能力去辨別主播和粉絲之間線下的實際關係,也不能獲知消費者目的和意圖,案涉三方構成網路服務合同關係,不存在違約行為。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高某的直播打賞雖屬網路服務合同中的消費行為,但其線下與孫某見面並以戀人身份進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關係,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向孫某打賞的數額已明顯高於正常網路娛樂消費水準。同時,孫某明知高某婚姻狀況為已婚的情況下,還以戀人身份與其進行交往,並引導其進行打賞,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判決,孫某十日內將其所得收益的一半,即22萬餘元返還楊某。

 

同時,法院向平臺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強化內容審核和正向引導,加強帳戶監管和處罰,強化直播間私下交易風險提示,及時清理直播間或評論中發佈“充值進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誘導資訊。

 

【人民說法】

 

近年來,關於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效力認定仍存在一定爭議。法院認為,直播打賞涉及平臺、主播及相關機構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無論成年人直播打賞行為認定為贈與還是網路服務合同,一旦打賞完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為,不應隨意以退款形式解除合同,這與其他網路交易行為和支付行為應當保持一致。

 

但是,對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誘導打賞等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播行為而取得的打賞,不應予以保護。故在處理類似糾紛時,還應當堅持從網路服務合同的角度,依據過錯程度合理分配用戶、主播和平臺的權利義務。

 

此外,直播平臺對於低俗內容資訊的治理,屬於公法調整的內容,我國針對網路內容亂象已經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並開展“清朗行動”等專項活動進行專門治理,如平臺違反相關規定,則需要承擔約談、罰款、限期整改等責任。

 

人民法院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打賞退款的案件中,應注意將平臺應當承擔的公法義務,與私法義務進行區分,避免將家事審判規則過度擴張。同時,針對直播打賞性質,涉及欺詐、誘導、違反公序良俗等問題,也應當從法律可操作角度進一步明確具體認定標準,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促進直播行業規範有序發展。(高清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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