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桂英)議員李良汪在13日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問及《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後的成效如何,其並希望由政府以先行墊支方式,支援受滲漏水影響的住戶對單位進行緊急維修,再透過法律程式向業權人追討,以減低受影響住戶的經濟負擔。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表示,去年9月1日生效的《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旨在協助居民解決處理樓宇滲漏水過程中存在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讓居民可透過請求仲裁庭作出取代他方當事人同意的裁決,以便入屋調查滲漏水源頭,以及透過仲裁程式對維修問題和損害賠償的爭議作出裁決,有助更快速解決爭議。自上述法律生效至今年5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共收到48宗仲裁申請,其中21宗案件已結案或已歸檔。就已完成審理的案件來看,由立案到作出仲裁裁決一般需時3個半月;如當事人在申請時交齊所需檔,證據充分,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延長期間等情況,則可於2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可見較以往循司法訴訟途徑處理有關糾紛更為便捷高效。
對於由政府墊支維修費用的建議,張永春指出,公帑運用必須嚴謹,且應該符合法律原則。私人樓宇始終是業主的私人財產,滲漏水源頭單位業主有責任做好樓宇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如涉事業主不予或未能及時配合維修,當事人透過必要仲裁所取得的已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當事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有關仲裁裁決。在必要仲裁程式中,如當事人經濟能力不足,可適用《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獲得司法援助。新法生效至今年5月,司法援助委員會共收到過10宗關於滲漏水必要仲裁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