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審結前貿促局主席涉貪案 重審上訴張祖榮改判囚8年

 

本報訊(記者 海軒)前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經歷一審判實際徒刑,中級法院轉為緩刑,再到部分控罪發還初級法院重審改判後,控辯雙方仍不服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結案件的重審上訴後,裁定張祖榮三項濫用職權罪不成立,數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及資料不正確罪成立,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

 

案情顯示,張祖榮此前在擔任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與商人吳國壽合夥在“重大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中牟取私利,其妻子、女兒、情婦亦牽涉其中。調查發現,吳國壽及其妻子伍淑華在2010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開設或操控的50多間公司,透過虛構投資專案、專業經驗或聘用關係等方式,為本來不具備臨時居留申請條件的人士申請“重大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從中賺取巨額的非法利潤;與此同時,吳國壽涉嫌向包括張祖榮等在內的3名貿促局前高層提供利益,並招攬對方成為犯罪集團成員,從而有助獲取貿促局內部機密資訊及提供方便,以令申請人的個案可順利獲得批准。

 

2020109日,初級法院裁定張祖榮被控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及受賄罪不成立,但因違反保密罪和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名成立,判囚2年。由於刑期不符合繼續羈押,法庭批准張祖榮立即釋放,須交10萬元擔保金保釋。隨後,部分被告及檢察院針對判決提起上訴。

 

2021527日,中級法院就有關上訴作出審理,推翻張祖榮違反保密罪,認定“重大投資”等內部標準不屬“秘密”,僅判其三項財產數據不正確罪成,判入獄11個月,並准緩刑。但獲原審庭開釋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清洗黑錢指控,則發回初院新合議庭重審。

 

經重審,初級法院開釋張祖榮、吳國壽及張倩雯被指控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並分別對張祖榮、吳國壽、曾春梅、陳宏鑫作出5年實際徒刑、23年實際徒刑、1年徒刑(暫緩2年執行)、16個月徒刑(暫緩3年執行)的判罰。對於有關判決,檢察院、嫌犯張祖榮和吳國壽均不服,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檢察院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張祖榮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吳國壽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最終,裁定嫌犯張祖榮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三項濫用職權罪,罪名不成立;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3個月徒刑;以直接共犯、既遂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一項清洗黑錢罪,判處2年徒刑;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於本案另被判處的三項數據不正確罪,每項被判處7個月徒刑。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8年實際徒刑。

 

至於同案被告吳國壽則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的4項行賄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以共犯及連續犯方式觸犯的1項清洗黑錢罪,判處33個月徒刑;以共犯方式觸犯的兩項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33個月徒刑;於本案另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而被判處66個月徒刑,以及23項偽造檔罪而每項被判處33個月徒刑。上述數罪並罰,合共判處20年實際徒刑。此外,吳國壽因之前有刑事前科,涉嫌多年前向他人出售兩幅路環“紗紙契”土地,被控兩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被判囚55個月,經競合後,合共判處24年實際徒刑。

 

關於量刑方面,裁判書製作人、法官周豔平指出,上訴人張祖榮於審判聽證中對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保持沉默,直至庭審結束前仍表示否認控罪,雖為初犯,卻夥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故意程度極高,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相當大,犯罪事實情節嚴重;同時,上訴人身為高級公務人員,卻知法犯法,對澳門社會的法律秩序、公務員團體的廉潔公正、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公平競爭均造成嚴重侵害。綜合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雖然其於犯罪後長時間內行為良好,但仍不符合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

 

有關詳細判決可參閱中級法院第705/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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