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10日繼續討論修改《民事訴訟法典》勒遷之訴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共舉行約2個半小時,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向媒體總結會議內容時指出:有關提起簡易勒遷程式前提要件的任一期租金支付遲延達5個月為依據,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後,研究將有關時間縮短為3個月。她又強調本次法案修改所針對的僅為欠租的情況而引入簡易程式,其餘情況考慮涉及舉證時間較長等不適用。
其他租務紛爭涉舉證不適用勒遷
李靜儀引述政府意見時指,本次修法目的是為解決「租霸」,因此增加較為簡易的勒遷之訴程式,以解決長期拖欠租金且業主無法收回單位的情況,若不法使用單位、涉及嚴重損害房屋結構等租務紛爭,考慮到涉及舉證程式及時間較長,不適用該項制度。
會議上,委員會關注法案提出適用簡易勒遷程式前提要件之一,包括以任一期租金支付遲延達5個月,認為5個月時間較長,對業主的影響及困擾較大。政府經參照葡萄牙立法經驗和委員會意見,擬研究將租金欠繳依據的時間縮短至3個月。
至於法案第994條涉及的修改原有《民法典》預付租金,政府建議「按金」可用於抵償欠付租金,多位議員關注:按照法律規定,按金有其特定用途,如樓宇交還業主時,可能存在結構性損害,或租客拖欠管理費、水電費等,則可用按金抵銷損失,若按金可抵償租金,實務操作上可能出現問題,例如若按金用於抵償租金,則抵償後租客是否應當補充按金,以及用按金抵償後,拖欠租金的時長又如何計算?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同意不修改有關條文,維持現有做法。
另外,修訂勒遷之訴簡化了有關程式,但經過政府評估,仍需時約半年處理,有委員會成員擔心對業主保障不足,政府聽取議員意見後指出:會研究在法案中同時引入自然租金的損害賠償,加強對「租霸」的阻嚇力。
李靜儀續指出:有議員建議建立資料查閱管道,保護業主權益,政府回應指會以開放態度作研究,但強調需法院證實有長期拖欠租金的情況,且在限定範圍內才可查閱「租霸」有關資料。
業主啟動勒遷應先通知租客欠租
對於法案提出的出租人需書面通知承租人長期欠租狀況,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業主啟動勒遷程式應通知租客存在長期欠租情況,書面通知方式包括一般書信、電郵、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等,不限於掛號信,當有關訊息送達就會產生效力,便於實務操作。
法案同時提出簡易程式不受理反訴,政府回應指,根據現有法律,若租客基於改善大廈、單位及有權獲得賠償等,每次亦不能扣除超過租金的70%,且法律不妨礙承租人提起訴訟請求,但不成為完全欠繳租金的理據。通過平衡考慮程式的快捷性及降低複雜性,建議勒遷之訴簡易程式一律不受理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