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表示 一內地人涉黑兌將被罰兩萬元

 

本報訊(記者 大林)上周三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金融管理局科處行政處罰公示通知,其中一名持內地身份證人員因涉在本澳從事非法匯兌業務被金管局提起違法行為程式,程式完結時將向其科處二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

 

根據金管局公示通知,該局向徐烈芳(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XX311207819)提起違法行為程式,因其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在澳門從事非法匯兌業務,並待客人在澳門交付港元後,應第三人要求,將現金款項交付至境外,以及為第三人接收人民幣從內地轉賬至澳門,違反相關規定。

 

自告示在《特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30日為通知期,通知違法者,經濟財政司司長於202471日作出批示,在違法行為程式完結時,向徐烈芳科處二萬澳門元的罰款以及在本地兩份報章上公佈處罰的附加制裁。

 

倘相關期限內沒有就處罰決定提出申訴,則立即執行處罰決定。違法者須自接獲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繳交罰款。倘逾期不繳,將卷宗轉交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

 

此外,金管局又向一名本澳居民康文鎮「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577xxxx)」提起違法行為程式,因被訴人於202011日至2024327日期間,在未經許可下,於澳門從事匯兌業務,以及待第三人交付相應款項後,為第三人接收從境外轉賬至澳門的款項及從澳門轉賬至境外的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現通知上述被訴人自告示刊登之日起計20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提供相關取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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