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桂英)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25日繼續討論《稅務法典》法案,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總結稱,法案建議稅收應於稅務法律所定期間繳納。委員會認為不排除有特別稅種規章未規定納稅期間,應制定後補繳納期間。政府聽取意見後,在條文增加如法律未訂定繳納期間,則為作出結算通知起計30日內繳納。法案新文本建議政府監察部門查核賬簿須於開始查核前1日通知納稅主體,委員會要求政府清晰具體的通知時間,並建議最少提前一天工作日通知。
黃顯輝表示,納稅人在法定繳納期間屆滿60日後,如仍未繳納稅款,即發生滯納,須繳付每月欠款1%的遲延利息,以及繳付欠繳稅款3%。而收納員須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前至少提前15日通知納稅主體進行繳納。政府目前以單掛號信或短訊通知納稅主體繳稅,而法案或通過將增加電子方式通知。
根據一般法律規定,納稅人可向作出稅務行政程式決定的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不服亦可向作出行為者的上一級作出必要訴願,若仍不服可向司法部門上訴。而針對特別稅種的規定,納稅人需向複評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若不服則必須向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司法上訴期限方面,在必要訴願被駁回的通知日起計30日,與一般行政程式的司法上訴期一致;默示駁回的推定形成起計維持365日;在複評委員會作出決議的通知日起計30日。被通知人或上訴人居於或身處澳門特區以外的地方,稅務執行程式不適用延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