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浩輝高票提名特首候選人 彰顯選舉制度民主開放性

 

本報訊(記者 桂英)澳門法律工作者聯合會副監事長、澳門理工大學「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勳表示,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發出告示,公佈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岑浩輝為是次選舉的唯一候選人。這是澳門回歸以來,第五次通過選委會委員民主提名方式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

 

行政長官由民主選舉產生

 

回歸前,葡萄牙當局直接委任澳門總督代表葡萄牙管治澳門,沒有民主可言。回歸後,澳門同胞當家作主,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真正的民主由此開啟,澳門居民享有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廣泛的權利和自由,這其中最重要的一個體現就是行政長官在當地由選舉產生。

 

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所規定的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依法選出,由中央政府任命。這一制度安排充分保障了澳門居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涵蓋澳門社會各個利益階層的四個界別的成員構成,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會的名額,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對此,包括很多回歸前任職澳葡政府高級職位的葡萄牙人在內的澳門居民當年在澳門基本法制定公佈後都無不感歎稱,真沒有想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可先透過選舉產生。

 

行政長官選舉程式 體現開放性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不少於66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有意參選的人士,只要符合法定參選條件,都可報名參選。在參選報名方面,法律沒有關於人數的任何限制,而在成為候選人方面,則有法定要求,參選人必須爭取到不少於66名選委提名,經依法確認才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按照目前400名選委來計算,可最多有六名候選人。至於參選人爭取提名成為候選人的其他方面,法律沒有作出太嚴的限制。例如,沒有要求66個提名必須來自不同的界別,同時對領取提名表、爭取選委提名,也不像有些國家和地區的選舉那樣,還需要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例如,韓國總統選舉,新加坡總統選舉,我國臺灣地區領導人的選舉等,都要求交納相應的「保證金」。至於法律規定要爭取到不少於66名選委提名,主要是出於維護選舉秩序與公開、公平和公正相兼顧的現實考慮。實踐證明,這一提名門檻是適當的,與之前3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時不少於50名的選委提名的規定保持了一致性。

 

歷次行政長官選舉  都是有競爭的

 

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和開放性,還體現在行政長官選舉是存在競爭性的制度安排。在制度設計上,最多可有六名候選人,且機會是均等的。為鼓勵行政長官參選人全力爭取選委提名,法律並沒有規定參選人獲取選委提名的最高人數限制。但是,有意參選並不意味能夠成為被提名人,這需要按照法定程式,由有意參選人士積極爭取。按照選舉程式,有意參選人士,需要爭取到66名選委提名,才能成為被提名人,被提名人要通過國安委和管委會的審查,被確定性接納,才能成為「被確定性接納的候選人」。可見,要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參選人從領取提名表、爭取選委提名開始,就是有競爭的。競爭結果不一定都會出現兩名以上的候選人的情況。如果某一名參選人經過努力所爭取到的提名的選委人數達到或超過335人且依法被公佈為接納的,那就只有一名候選人,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是合法的。

 

其實,有選舉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它們的領導人選舉中,既有兩人或多人的對抗選舉模式,也只有單一候選人模式,並在法律上有處理單一候選人的機制。因此,單一候選人現象並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獨有的。例如,韓國的總統選舉,其憲法規定總統候選人僅有一名時,其得票數未達選民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則不得當選為總統;我國臺灣地區領導人的選舉制度也規定,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

 

事實上,澳門行政長官選舉中雖然會出現一名候選人的情形,但歷任行政長官選舉,無論是回歸前的第一任行政長官選舉,還是回歸後的五次行政長官選舉,都不是一人參選。從這次行政長官的選舉情況來看,有11名人士領取提名表,最終只有一人提交提名表,被接納為候選人,這既是選委會委員自願選擇的結果,也是管委會依法審查和接納的結果。這也恰恰說明,提名環節競爭激烈。絕大多數選委本著對澳門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負責的態度,選賢舉能。提名結果表明,澳門社會各界一致認為岑浩輝是合適的行政長官人選。那種僅根據提名的結果,就認為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缺乏競爭性安排、設計不合理的論調,既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更沒有事實上的依據。

 

世界上沒有一種適用於所有地方的選舉制度,評判一個國家或地區的選舉制度,離不開對那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的考量,不能簡單以候選人多寡、選得熱鬧不熱鬧等為標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地位最為重要,其產生辦法與澳門的政治文化特點相適應。澳門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制度安排,就充分體現和反映了澳門的地方特色和政制發展需求。歷任行政長官候選人高票提名、高票當選,展示了澳門愛國愛澳力量素有的團結和諧,這些都是澳門優良傳統和獨特的選舉文化。行政長官有無民意基礎和認受性,關鍵要看其產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是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規則。撇開法律規定去談行政長官產生的所謂民意基礎和認受性,在法治社會裡,既很不恰當,更不負責任。

 

實踐證明,澳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設計是民主的、開放的,選舉實踐是有競爭的,選舉結果是有民意基礎的,符合澳門實際情況,是行之有效的,必須堅定不移地維護好,實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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