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 廣州出臺全國首部地方性法規


本報訊 記者從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日前批准《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條例》作為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主體的責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國率先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怎麼預防”“怎麼發現”“怎麼診治”和健康促進工作“怎麼保障”等難點問題。

 

《條例》旨在培育中小學生陽光樂觀、意志堅強、積極進取的心理品質,預防中小學生的心理行為問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條例》共7章35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解決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困難的問題。明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告熱線電話、相關部門團體運用本系統熱線電話提供服務,對於無法通過電話和線上解決問題的個案主動轉介線下諮詢;要求學校及時向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回饋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情況,對學校各個崗位教職工提出不同的具體工作要求;對學校心理健康課的主題和上課頻次作了具體要求;強化家長參加家庭教育和配合學校共同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的責任;對中小學生規範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和預防學生欺淩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問題作了專門具體規定。

 

二是解決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發現困難的問題。明確完善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中小學生本人發現心理行為問題的要求;明確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為中小學生發現心理行為問題提供專業指導並配合主管部門為學校配備兼職衛生健康副校長;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專業隊伍為中小學生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支持等,互聯網資訊、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建立長期有效機制協同發現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

 

三是健全心理行為問題診療體系。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帶孩子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諮詢或者就診,孩子本人有就診意願的,父母不得阻攔;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可以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院與學校定點聯繫、定期溝通的協作機制;建立健全中小學生休複學機制,社區可以聘請心理諮詢師或者通過精神科執業醫師對存在嚴重心理行為問題的中小學生提供隨訪服務等。

 

四是加強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的保障措施。明確規定所有教師都應當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管理心理輔導室;廣州市教育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應當設立中小學生心理健康關愛基金幫助患有精神障礙且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公安、文化廣電旅遊、出版管理、互聯網資訊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網路及文化產品進行監管;明確規定學校、心理健康服務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倫理,做好保密工作。(王雅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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