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18日發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月標準和支付期限根據參保人員申領病殘津貼時的年齡、累計繳費年限等確定。病殘津貼月標準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準時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領取病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就業並按國家規定繳費的,自恢復繳費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辦法要求,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後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
病殘津貼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病殘津貼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回,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23年末,全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4604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萬人。按照相關部署,從2025年起,男職工、女幹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將逐步延至63周歲、58周歲、55周歲。(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