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發佈

本報訊 11月1日,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修訂後的辦法主要從五方面降低了投資門檻,旨在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管道,發揮戰略投資管道引資潛力,鼓勵外資開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

 

一是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原辦法僅允許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戰略投資,外國自然人不能實施投資。本次修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保持一致,將外國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範疇,允許其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二是放寬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原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為便利和促進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長期資金,本次修訂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

 

三是增加要約收購這一戰略投資方式。原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方式僅包括定向增發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和證券市場實際情況,此次修訂增加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

 

四是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對價。本次修訂,為吸引外國投資者綜合運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方式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內上市公司通過跨境換股收購境外資產,同時考慮到定向發行、要約收購已有監管規則保障交易公允,對跨境換股實施分類管理。對於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戰略投資,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實施跨境換股。

 

五是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本次修訂,結合證券市場監管規則,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同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謝希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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