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海貴被判監18年至今潛逃 華人銀行被騙貸案15被告14人脫罪

 

本報訊 (記者 海軒)華人銀行涉遭騙貸4.56億的案件於1126日在初級法院宣判,案中15名被告僅得第六被告、商人劉海貴被判有罪,合議庭主席盧映霞裁定其1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3項偽造檔罪罪成,數罪並罰下判囚18年,惟劉海貴至今未歸案,疑似畏罪潛逃。至於其餘14名被告均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其中此前一直被羈押的第一被告、華人銀行前行長邱慧珠,第七被告、劉海貴胞姐劉海欽和第十三被告、《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等被開釋後,與親友相擁,喜極而泣。

 

案中15名被告包括前華人銀行行長及現華人銀行顧問邱慧珠、華人銀行企業部主管吳敏遠、華人銀行業務總監鄭澤宗、前華人銀行企業部主管及現澳門發展銀行總經理岑家亮、前華人企業銀行部客戶經理邊南翔,以及劉海貴與其父劉國民、兩名胞姐劉海欽和劉海燕、外甥吳杭,契媽兼生意夥伴、《濠江日報》前社長伍迅波。案件自開審以來,一直只得第一被告邱慧珠、第二被告吳敏遠、第三被告鄭澤宗、第四被告岑家亮、第七被告劉海欽、第十三被告伍迅波等6人出庭。

 

案件數據顯示,第六被告劉海貴通過虛構工程專案和誇大工程金額,向華人銀行申請多筆貸款,涉及金額巨大,其家族成員和合作夥伴也涉及其中,包括父親、姐妹、配偶、表弟等,他們或作為擔保人,或作為關聯公司的股東和行政管理人員涉嫌參與了貸款欺詐。過程中,劉海貴及其關聯公司通過提供虛假檔和不實的工程合同,製造出公司有足夠還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假像,聲稱參與了“上葡京”等多個大型工程專案,但實際上這些專案並不存在或與劉海貴的公司無關,而劉海貴通過此等方式從華人銀行騙取大量貸款。

 

另外,涉案的華人銀行5名前主管被指控在貸款審批過程中涉嫌違規操作,明知貸款申請中存在問題,如缺少相關檔、貸款款項可能被挪用等,卻仍然在違反銀行內部的信貸管理規定和澳門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批准貸款,未能盡到審查義務,導致銀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案中還涉及多筆貸款的轉移和使用情況,這些資金被用於償還舊貸款、支付利息、個人消費等用途。

 

經審理,初級法院合議庭認為,第六被告劉海貴明知其向華人銀行主張的貸款理由或所提交的合同檔屬虛假,但卻仍然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並知悉自己沒有足夠的還款能力,誤導銀行批出貸款,因而令銀行造成財產損失,法院裁定劉海貴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相當巨額)。同時,法院還認為,劉海貴在貸款過程中使用偽造的檔,其行為構成“使用偽造檔罪”。

 

至於華人銀行的5名前主管,法院認為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他們與劉海貴有超出銀行職員與客戶之間的聯繫,案中更沒有他們為了讓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明知借款方不會還款仍協助批出涉案貸款的合理動機。況且,應將詐騙的犯罪意圖與對風險的錯誤評估區分開來。前者是指負責或參與批出貸款的行為人明知借款人無力或不會還款,仍然協助批出貸款;而後者則是指負責或參與批出貸款的行為人錯誤評估了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最後導致借款方未有能力償還欠款,其中並不存有詐騙的意圖。法院考慮到,如果貸款變成銀行的壞賬,對銀行造成損失,華人銀行的5名前主管應擔心這會對自己的工作評價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他們不太可能有意讓銀行承受損失,這與控方所指的他們為獲得績效獎金而批出貸款的說法不成正比,故此認定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

 

關於案中所有嫌犯被指控觸犯的犯罪集團罪,法院認為,案中並未見到各名嫌犯之間存在最起碼的組織性結構關係,例如銀行職員與借款人及擔保人有超逾銀行業務關係的聯繫、各人所實施的行為是為著集團的共同目的等,也未有如典型的犯罪集團般有成員聚會的總部或地點,故此認定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

 

最後,合議庭裁定第六被告劉海貴觸犯13項“詐騙罪”(相當巨額)和3項“使用偽造檔罪”。針對其中的13項“詐騙罪”,每項分別判處4年到8年不等的徒刑,針對其中的3項“使用偽造檔罪”,每項判處16個月的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甲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判決確定後,合議庭亦宣告對其餘所有嫌犯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並對被此前一直被羈押的邱慧珠、吳敏遠、鄭澤宗、劉海欽、伍迅波等5人發出釋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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