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三法域”商事仲裁一體化研究

——針對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的建設與發展為研究對象

 

黎梓彬、黎志軍、楊逸茗

 

1.【摘要】:引言

 

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是中國政府的一項重大國家戰略,旨在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和高質量發展。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三種貨幣”的大灣區建設,不僅促進了我國區域間更加緊密的合作和交流,更開拓了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聯結和深入發展的全新樞紐,開世界未有之先例。自粵港澳大灣區建立以來,在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成果已頗見成效,不僅對“泛珠三角”地區輻射發展,還聯動“長三角”地區協調發展步伐,在學習前進經驗的基礎上創新改革,推動全面開放新格局的建立。

 

在粵港澳大灣區經濟建設大聯合的背景下,隨著粵港澳內部、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藉助大灣區平臺的經濟往來更加密切,日益增多的商事跨境流動也帶來了不同種類的糾紛。 “一國兩制”的背景下,除了經濟制度不同外,大灣區各區域不同的歷史背景還衍生了“三法域、三語系”的獨特法律土壤,為進一步推動區域間法律融合與協同發展,三地開展了一系列試點改革:自2017年廣東就先行在珠海橫琴試點改革,加強仲裁國際化發展,實施了《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 同年,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也發佈了《仲裁通則》及《三大仲裁庭審模式流程指引》,明確當事人在內地和香港的仲裁選擇權。 2018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促進廣州仲裁事業發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廣州要做領頭羊,帶動加強大灣區內的仲裁交流與協作。 終於在2018年9月,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孕育而生,正式建立跨區域、跨國家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構。

 

一、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的建立與發展現狀

 

(一)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的設立概述

 

為順應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和「走出去」戰略的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作為銜接大灣區商事貿易增加的法律平臺,於2018年9月在廣州正式成立。聯盟由廣東省的9家仲裁機構和香港、澳門的2家仲裁機構共同倡議成立,形成了一個跨區域的合作網路。 為了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化服務,實現共同發展,聯盟得到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澳門常設仲裁機構和中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的支援,並在南沙秘書處辦公。[]

 

(二)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法律銜接及平臺搭建的成果與進展

 

在法律銜接層面,由於粵港澳三地的制度、法系、語系、歷史背景和人文觀念均不相同,目前主要是以行政協作的形式推動區域間仲裁合作建設,多數通過政策性檔作為載體和依據,主要有:(1)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成立以前,由深圳國際仲裁院牽頭,粵港澳三地15家主要仲裁調解機構共同推出《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爭議解決規則》, 旨在融合粵港澳三地法律及爭議解決資源,建立聯合調解員名冊,現仍沿用; (2)2021年,作為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的牽頭機構,廣州仲裁委首倡由粵港澳境內外主要仲裁調解機構,共同簽署《仲裁合作南沙共識》; (3)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作為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秘書處,發佈了《中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通則》及《三大仲裁庭審模式流程指引》,向內地引入香港仲裁模式; (4)2023年4月20日,南沙國際仲裁中心與金磚國家仲裁機構代表共同簽署併發佈《金磚國家仲裁合作南沙共識》,倡議合作方秉持“開放、合作、發展、創新”理念。 [](5)2024年2月,仲裁聯盟在香港開展工作會議,並於會上正式發佈了《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2023年度十大經典案事例》; (6)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聯席會議還通過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主要在跨區爭議解決仲裁員的評選和職業道德方面做出了規定。[]

 

在平臺搭建層面,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有兩大特色:第一,三大庭審模式同步運行,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內地、香港、澳門地區的仲裁規則和庭審模式。 第二,運用科技手段進一步提高區域間仲裁效率,開創互聯網仲裁新模式。 全球化背景下,跨區域的糾紛解決方式進行互聯化和智慧化創新。 主要推出了全球首個APEC-ODR平臺、“雲小仲”智能機器人和AI仲裁秘書“仲小雯”,並完成了首個全程AI輔助系統主導的庭前調解首案,開闢了互聯網仲裁的先河。 同時,仲裁聯盟也推出了保全互助制度,實現「港澳仲裁內地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發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為該舉措提供政策支援。[]

 

一、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的立法挑戰與制度困境

 

大灣區仲裁聯盟建立後,確實改善了過去三地區域間商事仲裁一體化的仲裁環境。 但是現行的法律規則銜接和互助平臺搭建依然存在挑戰和困境。 粵港澳三地的區域特殊性和規則銜接檔過於宏觀化、原則化導致並無可落地的上位法保障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有效運轉; 三地仲裁互助平臺主要依託發佈各地的突出案例、具有可借鑒性的先進仲裁方式等,本質上仍然是不同區域各自為營,現行規則也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跨境仲裁服務措施,更多的是口號式的宣言,略顯「紙上談兵」; 三地技術發展進程不同,仲裁機構的聲譽以及被認可程度不一致,也給大灣區仲裁銜接事業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一)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在立法層面的挑戰和阻礙

 

第一,在現行規則形式方面,大灣區仲裁聯盟發佈的規則主要是以政府檔、區域機構協議作為依託,內容多為口號式原則宣示等宏觀內容。在法律效力上,該類檔只能作為內部規則使用,並不具有法律的普適性,也不具有國家法律的強制力。 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大灣區內部無法真正落實法律規則的銜接和仲裁互助制度的開展。

 

第二,由於三地分別是社會主義法系、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立法許可權並不統一,因此很難實現共同立法的願景。 根據《立法法》第11條的規定,仲裁制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在內地的法律制度下,僅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法律制定。 []而香港和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其仲裁制度獨立於我國內地,因此兩地可以依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制定仲裁相關法律。 因此,三地立法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區域間合作立法的腳步。

 

第三,大灣區仲裁聯盟的現有規則與三地各自原有法律制度上也存在銜接問題。我國港澳地區在仲裁制度方面,都大量採納了聯合國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內容。 香港仲裁法基於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與國際仲裁規則保持一致; 澳門特區仲裁法於2019年最新修訂,其中也與國際接軌。然而,由於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我國內地仲裁法自1995年頒布至今,雖然新的修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在2024年11月4日在人大常委會議提出修訂審議。 新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借鑑國際通行的《聯合國國際貿易組法委員會國際仲裁示範法》。[]但新的修訂案在實際操作中的作用還不明確。從而導致粵港澳三地各自的仲裁制度銜接,以及大灣區仲裁機構共同簽署的與三地原有的仲裁制度融合進程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三地仲裁合作配套制度的缺乏和司法協助機制尚未完善的現狀,導致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發佈的政策、規則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較大阻礙。

 

現已發佈的《中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通則》中,對粵港澳區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及其他國際商事合同糾紛做了較為細化的規定,結合《中國南沙國際仲裁中心三大仲裁庭審模式流程指引》等規定,細化部分主要集中在仲裁程式上。 但是在當事人進行程式選擇後,仲裁費用、仲裁員的選定與迴避、仲裁後的執行、裁決的互相認可等問題仍然沒有制度保障。 另外,儘管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希望通過建立互助平臺協調三地內部及涉外商事糾紛解決,例如橫琴珠澳跨境仲裁合作平臺、大灣區在線爭議解決機構協助平臺等,但檢索後發現,這類互助平臺僅以介紹合作專案作為主要內容,並未添加仲裁網上立案、繳費等便民選項。 []建立平臺的初衷是為了給仲裁機構、仲裁員、當事人等多方提供便利,實現多方協同,通過平臺進行仲裁資訊交換,以全程零跑動推進仲裁程式。 但自大灣區仲裁聯盟創立至今,平臺上線也有6年時間,卻依然沒有真正有效落實這些平臺機制和投放使用。

 

(三)粵港澳地區仲裁機構的發展程度,以及不同區域的當事人對「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的接受程度和擇取率方面尚未達成橫向平衡。

 

從三地仲裁機構的發展水準角度來看,代表內地的廣州仲裁委員會發展程度較高,無論是線下的仲裁流程、程式、分院設立還是廣州仲裁委的在線平臺建設方面,在大灣區的各仲裁機構中處於前列。 經查詢,廣州仲裁委員會的官方網站中,註冊登錄後即可在選擇在案件受理本部、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務與數字經濟仲裁中心、交東莞分會、中山分會、潮州分會、南沙國際仲裁中心、廣州國際航運仲裁院、智慧財產權仲裁院仲裁等其他地區機構進行案件受理。 []相比之下,當事人若選擇在香港或者澳門作為仲裁地,則只能前往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澳門的仲裁機構進行線下立案,在上述兩地的仲裁機構官網內均未找到在線立案的入口,線下立案後也無法從相關在線平臺上查詢到案件進程。 []因此不難看出,在仲裁機構發展程度上來說,內地的智慧互聯及便利程度是遠高於香港、澳門兩地的水準。 但是從國際化水準程度來說,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無疑是三地區中國際化程度最高的。 同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國際聲譽也是三地中最高的,根據其官方數據顯示,2023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涉外案件數量表現顯著,75.1%的全部仲裁案件以及89.7%的機構仲裁案件為國際仲裁,即至少有一方當事人不來自香港。 []相比之下,廣州仲裁委員會同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僅佔比1.92%。 []較為特殊的是澳門,共有5個主要仲裁機構,分別是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主要以行業性仲裁機構為主,因此並沒有統一機構公佈仲裁數據,因此無法通過數據進行比較,不公佈官方數據也能夠從側面看出,仲裁並非澳門地區的主要糾紛解決方式。

 

在國際聲譽方面,香港仲裁從法律制定、程式流程、仲裁員分佈等方面均與國際接軌,確保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做到標準化、國際化,因此其在國際上享有極高的聲譽。 相比之下,澳門作為我國特別行政區,雖然也備受國際關注,但是國際聲譽較低。 2020年澳門對仲裁條例進行修訂,但體系仍不完善,在全球的吸引力不足。 []廣東地區的國際化則是需要依託與香港地區的合作才逐步提升,例如深圳國際仲裁院通過創新法人治理模式和加強與香港地區的仲裁資源整合和合作,邀請香港地區和澳門地區的專業律師入駐作為仲裁員,進一步提升了其在國際上的影響力。 但廣東地區仲裁機構的國際聲譽仍然屬於厚積薄發階段,尚有很長一段發展之路要走。[]

 

各地仲裁機構的發展水準和國際聲譽不一致,也影響了當事人對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的認可程度和擇取概率。 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官方發佈的數據來看,近五年來兩地的仲裁案件收案處於正向發展階段。 官方數據顯示,2023年,廣州仲裁委員會新受理的仲裁案件數量為33670宗,同比增長10.4%。[] 同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受理500起案件,其中281起為仲裁案件。 雖然在總數量上,看起來不多,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要處理的是複雜、高價值的國際案件,且案件標的金額較大,所有仲裁案件的爭議金額總額達到了928億港元(約125億美元),創下了歷史新高。這些數據表明HKIAC在國際仲裁領域保持著活躍的表現。 []然而,澳門仲裁機構的收案率和被認可程度都遠不及粵港地區,這其實受制於澳門的仲裁機構發展程度和主要結構。 根據研究顯示,澳門的仲裁機構半官方性質突出,受案類型和標的額有限,且仲裁受案量小,尚未能成為民商事爭議的主要解決機制。[] 以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為例,自1998年設立以來,截至2017年,該仲裁中心共受理了599起案件,其中399起通過調解成功解決,而194起則以仲裁裁決的方式結案。 然而,除了這個仲裁中心之外,其他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案件數量非常有限。 在某些情況下,儘管投入了大量的立法資源和行政成本,經過廣泛的諮詢和籌備,一些仲裁中心卻未能處理任何案件。 相比之下澳門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則相對較大。 在2016至2017年的司法年度中,澳門的三級法院共有11451起案件轉入下一年度繼續審理,其中初級法院就佔了10660起。[]

 

通過上述比較分析和數據展示,不難得出,在粵港澳大灣區原有的法律框架下,仲裁聯盟的立法工作尚未從理論走向實踐,仍然停留在口號式和原則性討論階段,缺乏具體的執行措施。 在司法制度層面,仲裁聯盟所設想的合作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實施,尤其是司法協助方面制度和三地互助平臺尚未建立起來。 此外,粵港澳三地在仲裁領域的發展步伐並不一致,各自的進展和實踐存在差異。 這些因素共同構成了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在落地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主要障礙和挑戰,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協調和合作來克服。

 

二、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與制度融合的優化建議與路徑選擇

 

根據本文對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的現狀以及三地各自的仲裁發展情況對比分析,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看似機制健全、穩步發展,但實際上在制度落實和實際操作中仍面臨諸多挑戰。 為了實現區域內的規則銜接和制度融合,將廣州、香港、澳門作為核心區輻射社會主義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地區,打造為國際仲裁中心,就必須採取更加具體和有效的措施,這不僅需要深化三地合作,發揮各自的優勢,還需要藉助科技手段提升仲裁效率和透明度,同時不斷探索與國際商業實踐相適應的仲裁新模式。 本文將分別從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立法規則銜接、司法制度融合,以及粵港澳三地各自仲裁領域的平衡發展三個層面提出具有實操性的優化建議與路徑選擇。

 

(一)立法路徑:縮小粵港澳三地立法權差異,共同制定三地仲裁領域上位法。

 

第一,加快修訂《仲裁法》腳步,將國際通行的《仲裁示範法》納入其中,縮小內地與港澳在立法上的差距。 司法部在2021年就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其中一個重要方向是借鑒國際通行的法律規範,以提升我國仲裁制度的現代化水準和國際競爭力。同時,將國際通行的《仲裁示範法》納入《仲裁法》修訂中,不僅有助於提升內地與港澳在立法上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也有助於構建更加開放和高效的區域法律體系,從而更好地服務於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戰略。此提議也在2024年的修訂草案中提起到。但是新修訂案中直接採納示範法的地方並不多,只有第七十八條中為體現仲裁的效率原則將當事人申請撤銷的時間由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

 

第二,針對粵港澳三地立法許可權不一致的問題,目前已經有了一些新規來逐步破解這一困境。 根據2023年3月新修訂的《立法法》,第10條中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中的“仲裁制度”被放寬為“基本仲裁制度”,這意味著廣東省將獲得更多的立法自主權。 [] 在廣東省尚未行使立法權與港澳地區共同制定仲裁領域新法律之前,可以通過聯合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方式為仲裁一體化提供法律支援。

 

第三,破解上述兩個立法困境後,三地應共同協商並頒布粵港澳大灣區仲裁領域的上位法,在立法上明確共同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建立堅實法律後盾。 這是2022年的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立法方向之一:加強涉外領域的立法。[] 因此,本文提出,可以將現有的《仲裁規則》和其他多地簽署的《備忘錄》結合國際仲裁示範法,由廣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門等大灣區內重要城市政府共同牽頭制定《粵港澳大灣區仲裁示範法》,促進三地仲裁規則的融合與聯通,起到原則性總領法律作用; 其次,由於粵港澳大灣區主要爭議糾紛是民商事類型,且澳門在該方面的規則一直處於缺失狀態,因此,在前述法律頒布後,為進一步完善民商事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機制,推進跨境糾紛裁決的“自由流通”,可以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商事調解條例》,以促進商事調解服務的發展; 最後,配套的保障法規、條例也應相繼發佈,如《粵港澳大灣區律師業合作條例》、《粵港澳大灣區就仲裁程式互助互認的規定》等。

 

第四,將大灣區內,尤其是區際合作的優秀仲裁案例作為類似公報案例的參考案例彙編成冊。 這一做法不僅有助於提升仲裁實踐的專業水準,還能為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理論研究者提供寶貴的參考資源。 香港作為判例法系的代表,其仲裁實踐和案例分析對於構建大灣區仲裁案例庫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彙編成冊的案例,可以展示仲裁裁決形成的思考和推理過程,為仲裁辦案的實踐和理論研究提供借鑒。

 

(二)制度完善:司法協助制度與智慧互助平臺齊頭發展。

 

1、建立更加完善的粵港澳司法協助制度是確保三地區仲裁領域互通互助的第一關鍵。 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仲裁保全互助。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達成《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相關互助經驗值得大灣區仲裁聯盟學習借鑒,形成大灣區內的整體仲裁保全互助制度;

 

2、仲裁裁決和執行互認互助制度。 現行檔中,已有《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確保了內地與香港地區在仲裁裁決互認方面的合作機制。 內地與澳門地區、港澳地區之間也作出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雖然三地都各自有過互認制度安排,但是實際條文數量較少,且由於澳門一直處於「訴訟強、仲裁弱」的現狀,互認制度的實際實施效果並不樂觀。 因此,應制定大灣區仲裁聯盟成員裁決互認、執行互助的法律檔,通過強制力更強的法律檔明確由仲裁快速發展的地區帶動仲裁領域較弱的地區。 同時,可以效仿內地香港仲裁裁決互助執行的安排中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等內容,將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作為類似角色,協助三地區的仲裁裁決和執行互認互助制度的順利推進。

 

第一,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向國際仲裁中心的目標邁進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構建與時代發展相匹配的配套制度和平臺。 這一轉型不僅關乎規則的創新,更涉及實踐的深化與拓展。 本文對創設配套制度和建立智慧平臺主要有以下路徑選擇:

 

1、創建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的線上平臺,以解決當事人在多地之間奔波進行仲裁的問題。 根據分析,以廣州為代表的內地仲裁機構的在線平臺搭建和推廣程度較為優秀,因此本文建議可以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主負責,為仲裁聯盟建立線上平臺,旨在徹底解決當事人在三地間頻繁往返的仲裁難題。

 

2、縮小三地仲裁員選拔限制。 現在三地之間缺乏對仲裁員專業資格的互認機制,且仲裁員需要在特定地區、特定城市獲得執業許可,才能在當地進行仲裁服務,這無疑增加了專業仲裁人員在大灣區內進行仲裁的難度和關卡。 本文認為以下舉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這種現狀:(1)大灣區內統一仲裁員資格標準,包括教育背景、專業經驗、語言能力等; (2)建立仲裁員資格互認機制,減少重複認證步驟,允許取得資格的仲裁員在三地範圍內自由接受仲裁案件; (3)放寬國籍和居住地限制,允許更多國際仲裁院參與到粵港澳大灣區的仲裁實踐中; (4)由大灣區仲裁聯盟提供仲裁員培訓和認證,使其能夠滿足大灣區內仲裁案件的需求。 若實現上述制度,定能夠吸引更多具有國際視野和專業素養的人才加入到大灣區的仲裁隊伍中來。 這不僅能夠豐富仲裁員的多樣性,還能為當事人提供更廣泛的選擇,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最合適、最專業的審理。

 

3、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名冊,並實施區域內仲裁員資源的共用機制。 這一措施將打破地域界限,實現仲裁員資源的最優配置。 通過建立一個開放、動態的名冊系統,我們能夠確保區域內的仲裁員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同時也為仲裁員提供了更廣闊的職業發展平臺。 將仲裁員名單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智慧平臺以及仲裁聯盟成員機構的官方資訊公佈平臺中發佈,便於當事人選取最合適的仲裁員。 這種資源共用機制不僅能夠提升仲裁服務的整體品質,還能促進三地法律服務的深度融合,為大灣區的法治建設注入新的活力。

 

(三)三地均衡:粵港澳三地在仲裁領域相互支援,利用大灣區的法律服務資源,整合三地的優勢,實現資源分享和互補。

 

通過前述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設的途徑,加強大灣區與“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法律事務合作,推動以仲裁為核心的多元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 目標是建立一個服務於中國、英語地區和國家、葡語地區國家、英美法系地區和國家以及大陸法系地區和國家的法律服務中心,以及國際爭端解決中心。

 

粵港澳大灣區的現有優勢在於:第一,粵港澳大灣區擁有豐富的法律資源和專業人才。 內粵地區現在主要有深圳國際仲裁院、廣州仲裁委員會、南沙國際仲裁中心、珠海國際仲裁院等,主要解決境內外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糾紛以及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仲裁案件;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2022年被確定為建設亞太地區國際爭議解決中心。 第二,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活躍,在不同方面都具有強大的經濟背景。 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總量在2023年突破了14萬億元人民幣,佔全國經濟總量的約1/9,顯示出其龐大的經濟規模和強勁的增長勢頭。 []三地的經濟發展也具有明顯的區域特色和側重點:香港在大灣區中扮演者金融和高端服務業的樞紐角色,近幾年於深圳等內粵城市在科技創新領域合作發展; []澳門經濟以旅遊業和博彩業為主導,同時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 內粵地區則側重於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綜合性城市和國際商貿中心的建設。 第三,國家層面的政策支援。 國家層面對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給予了全方位的政策支援,旨在推動該地區的經濟活力和區域協同發展。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佈,標誌著大灣區建設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為大灣區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的合作發展提供了綱領性指導。 政策體系圍繞“一國兩制”方針,充分發揮粵港澳綜合優勢,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推動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撐引領作用。

 

依託粵港澳大灣區全方位的優勢條件,三地區應在仲裁領域採取以下措施,實現仲裁領域的平衡發展:第一,各有側重發展不同領域的仲裁解決糾紛機制。 以仲裁發展進程較為緩慢的澳門為例,由於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和歷史文化,在旅遊業和博彩業方面澳門具有話語權。因此,澳門仲裁領域的未來發展目標可以主要從國際旅遊服務行業和博彩相關糾紛入手,同時,也致力於構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商貿合作服務樞紐,成為葡語國家仲裁解決糾紛輻射區的核心地帶。[] 第二,在粵港澳大灣區的仲裁機構專注於發展並強化各自特色之後,它們應當建立聯通機制,以便在接收案件後能夠相互溝通協調。 這樣,可以確保每個案件被推薦到仲裁環境最適宜的地區進行審理和裁決。 第三,建立聯席會議機制。 通過定期舉行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的聯席會議,例如現行的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工作會議,深入推進規則銜接和制度對接,從而完善仲裁及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在會議上,各地可以分享在仲裁實踐中的成就與挑戰,相互學習,共同探討解決之道。 同時,各地還可以借鑒那些在仲裁領域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的成功經驗,並由這些地區帶動發展相對滯後的地區,以此促進整個大灣區仲裁領域的均衡與協調發展。

 

三、結論

 

自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建立至今,聯盟成員不僅見證了其建立的重要意義,也直面了它在成長過程中遭遇的挑戰。 從立法的不足到司法制度的缺失,再到三地仲裁領域發展的不均衡,這些問題像一道道坎,阻礙了仲裁聯盟潛力的充分釋放。 然而,挑戰常常與機遇並存,本文中針對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提出的多維度改進建議,以及粵港澳三地在互補優勢、協同發展方面的策略,共同為“一體化”的前進道路掃清了障礙。

 

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粵港澳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的落實、優化和發展,不僅是對內部協同機制的一次重要升級,更是對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貢獻中國智慧的一次積極嘗試。 隨著這些措施的逐步實施,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一定能夠成為連接內地與港澳、中國與世界之間法律服務和商事爭議解決的橋樑,成為國際仲裁輻射區的中心區域,為國際仲裁的發展貢獻新的力量。 在未來,大灣區商事仲裁一體化有望成為全球仲裁領域的一顆璀璨明珠,為解決國際商事爭端提供更加專業、高效、公正的服務。


参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發佈:《灣區立南海 當驚世界殊——習近平總書記謀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譜寫“一國兩制”新篇章》,https://www.gov.cn/xinwen/2021-10/21/content_5644004.htm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發佈:劉振宇在粵港澳大灣區仲裁聯盟工作會議上強調打造中國仲裁服務新高地,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bnywapp/202105/t20210527_422665.html

3. 章寧旦,劉遠強. 為大灣區仲裁“走出去”貢獻力量[N].法治日報,2024-05-22001. DOI:10.28241/n.cnki.nfzrb.2024.002966.

4. 朱國斌.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困境與進路[J].深圳社會科學,2024,703):35-44.DOI10.20183/j.cnki.szshkx.2024.03.007.

5. 高文杰,徐雪,刘钰.粤港澳大湾区之规则衔接与创新.https://mp.weixin.qq.com/s/65BhGDIUzkeP3YGuOQE20A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網址:https://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7. 仲裁法修订草案(共8章、91条) https://mp.weixin.qq.com/s/w9Jr3bZhmGBZDhe-61gjOA

8. 資料來源:大灣區在線爭議解決機構協助平臺官網:https://www.gbadrplatform.org/

9. 詳細指引見廣州仲裁委員會官網「在線立案登記」平臺:https://new.gzac.org/litigant/index.html#/accreditate/chooseBranch

10.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官網:https://www.hkiac.org/zh-hans/arbitration;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官網:https://www.mac.org.mo/zh-hans/home.

11. 數據來源於:《HKIAC發佈2023年數據》,網站:https://www.hkiac.org/zh-hans/news/hkiac-releases-statistics-2023.

12. 數據來源於:《2023年廣州仲裁委員會高品質發展數據概覽》,網站:https://www.gzac.org/gzxw/6687

13. 數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官網公佈的《仲裁機構名單》,網站:https://www.gov.mo/zh-hans/news/276739/

14. 陳莫妮卡。我們所知道的,對澳門的仲裁框架和未來路向一無所知。COFOLA INTERNATIONAL 2021,2021,第 19 卷,第 1 期,第 482-504 頁。

15. 毛曉飛. 粵港澳大灣區仲裁示範法:目標與路徑——在“'一帶一路'國際法治論壇”上的主題發言. 網站:http://iolaw.cssn.cn/xszl/gjf10/ydyl/202001/t20200116_5079396.shtml.

16. 數據來源於2023年廣州仲裁委員會高品質發展數據概覽》網站https://www.gzac.org/gzxw/6687.

17. 數據來源於HKIAC發佈2023年數據》網站https://www.hkiac.org/zh-hans/news/hkiac-releases-statistics-2023.

18. 張淑鈿. 粵港澳大灣區法律事務合作中的澳門貢獻及未來發展[J].港澳研究,2020,(03):21-32+93-94.

19.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年度年報(20162017)》,第22~49頁。

20. 仲裁法修订草案(共8章、91条) https://mp.weixin.qq.com/s/w9Jr3bZhmGBZDhe-61gjOA

21. 資料來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網址: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3/n1/2023/0314/c452482-32643726.html

22. 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 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 10 16 ),载《人民日报》2022 10 26 日,第 1 版。

23. 資料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站於201318日發佈的《澳門與香港前述互相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網址:www.gov.mo/zh-hans/news/79766/

24. 資料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於202441日發佈的《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總量突破14億萬元 綜合實力再上台階》,網址:https://www.gov.cn/lianbo/difang/202404/content_6942938.htm

25. 曾美玲,尚黎陽,吳哲. 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N].南方日報,2022-03-06012. DOI:10.28597/n.cnki.nnfrb.2022.001413.

26. 张淑钿.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中的澳门贡献及未来发展[J].港澳研究,2020,(03):21-32+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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