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起徵點標準等增值稅徵管事項



  本報訊 記者2月1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起徵點標準等增值稅徵管事項的公告》,就起徵點標準判定、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等增值稅徵管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操作要求,推動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落地。


  該徵管公告進一步調整優化了自然人增值稅起徵點標準判定細則,自今年起,按次納稅起徵點標準由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提升到1000元,並明確自然人發生出租不動產、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等6種特定情形的,不再適用按次納稅1000元的起徵點標準,而是參照按期納稅直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徵點標準。


  「這樣的政策安排同時兼顧了稅收效率與公平。一方面,允許延續適用相對較高的按期納稅起徵點標準,可有效減輕自然人稅收負擔,降低稅收徵納成本。另一方面,明確相關情形下自然人應當以其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打包』適用按期納稅起徵點標準,可從源頭上避免單獨拆分適用、疊加後超標享受標準的問題,有利於促進稅收公平。」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黃立新說。


  徵管公告還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於增值稅實行『環環徵收、道道抵扣』的鏈條式徵扣稅機制,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減免稅的主要目的,一般是為了滿足下游客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的需求。」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靈活選擇是否就某筆應稅交易放棄減免稅優惠,單筆放棄享受優惠的,不會影響其他應稅交易繼續享受優惠。(劉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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