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款暗流:藏在私人帳戶裏的偷稅真相

——揭秘內蒙古伊東集團西烏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私戶收款偷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內蒙古伊東集團西烏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烏素煤炭公司”)私戶收款偷稅案件。經查,2019年至2023年,西烏素煤炭公司通過員工及其親屬私人帳戶收款、在賬簿上少計收入等方式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各種稅費共計2.17億元。202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3.69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收入差異 疑點重重 

前期,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發現,西烏素煤炭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煤炭銷售均價顯著低於當地同期同類煤炭市場成交價格,價差幅度約35%,明顯違背行業正常交易規律。同時,這三年間,西烏素煤炭公司各年度銷售收入波動異常劇烈,最高與最低年度收入相差超80%,差額超過10億元,其申報數據的合理性、真實性存疑。 

為查清事實真相,稅務人員圍繞上述異常疑點,開展深度數據分析與實地核查。 

稅務人員從相關部門依法調取了西烏素煤炭公司煤炭銷售數量、多時段廠區進出運輸車輛數據等資訊。通過與企業已開具煤炭銷售發票等資訊交叉比對發現,西烏素煤炭公司實際運輸規模與申報的銷售規模嚴重不符,實際運輸體量遠大於其申報銷售數據。 

不僅煤價賣得低,而且收入波動大,運量也對不上……基於上述疑點,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立案檢查。 

私戶收款 隱藏收入 

案件查辦中,檢查人員發現反常現象:為西烏素煤炭公司開展土方剝離的工程公司,卻悄悄“跨界”,違規以該煤企名義對外售煤,且深度參與其運營管理、承擔煤炭銷售職能,相關收支卻由西烏素煤炭公司統一核算,這種“權責分離”的操作,瞬間引起了檢查人員的警惕。 

順著疑點,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相關人員的私人銀行帳戶流水,發現該工程公司部分員工的私人帳戶,在檢查期內出現了大量的資金往來,交易金額大、頻次高,與正常的個人收支規律嚴重不符。 

經過綜合分析、交叉比對,檢查人員最終鎖定了9名員工及其親屬的頻繁收取煤款的私人帳戶。然而,面對檢查人員的詢問,這9名涉案人員卻異口同聲地否認存在賬外銷售煤炭的行為,擺出“一問三不知”的態度,試圖蒙混過關。 

隨後,檢查人員隨即轉換方向,以“打款方”為突破口,對向這9個帳戶打款的28名人員進行了多次耐心詢問、政策宣講,成功取得了關鍵證據:這些打款人都是向西烏素煤炭公司購買煤炭的客戶,之所以將購煤款轉入私人帳戶,正是受該公司相關人員的指示,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監管、隱匿收入。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西烏素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永寬承認了違法事實。經查實,西烏素煤炭公司通過工程公司“代賣”煤炭,再利用員工及其親屬私人帳戶收取煤炭款,將銷售收入隱匿在賬外,最終少計收入高達2.20億元。 

 

好煤賤賣 拆分收入 

隨著檢查工作的逐步深入,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西烏素煤炭公司部分工程煤煤量確認單,將其與企業上報的銷售數據進行逐一比對核實後發現,該公司工程煤銷售數量遠超出實際生產數量,數據差異顯著,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邏輯嚴重不符。 

針對這一關鍵證據,檢查人員再次依法對楊永寬進行詢問。在清晰的疑點線索和確鑿的證據面前,楊永寬如實承認了企業通過“好煤賤賣”方式隱匿收入的違法事實。 

實際交易中,原煤的價格要遠高於工程煤,而西烏素煤炭公司正是盯上了這一可乘之機,大肆弄虛作假,將品質更優、價值更高的原煤,違規偽裝成價格低廉的工程煤對外銷售。而原煤與工程煤之間的巨額差價,則被悄悄截留,直接轉入了事先指定的私人帳戶。經查,西烏素煤炭公司通過“好煤賤賣”少計收入2674.10萬元。 

此外,檢查人員還發現,西烏素煤炭公司將2930噸煤炭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少計收入157.76萬元;向非關聯企業無償出借資金2.41億元,少計利息收入208.6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企業將自產煤炭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無償出借資金等行為,均應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 

但西烏素煤炭公司未按上述視同銷售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少計收入共計366.42萬元。 

違法行為 終被查處 

經查,西烏素煤炭公司通過員工及其親屬私人銀行帳戶收款、在賬簿上少計收入等手段隱匿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各種稅費款共計2.17億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2025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鄂爾多斯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對西烏素煤炭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3.69億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已追繳入庫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2.54億元,剩餘滯納金、罰款正按規定進一步追繳。 (劉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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