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李曉軍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某社區一私家車位被占事件持續引發關注。業主閔某花8萬元購買的產權車位,被一輛陌生紅色轎車霸佔。占位車主彭某某不僅留下虛假挪車電話、謊稱出差、拒不道歉,甚至兩次報警還反咬一口。閔某無奈曝光後,事件發酵,彭某某終被停職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已對其展開調查。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現實中,私占車位行為並不鮮見:有人惡意佔用私家產權車位,有人私裝地鎖、堆放雜物圈占公共車位。受害業主維權往往耗時耗力,侵權者卻難獲應有懲戒。
受訪專家指出,私占車位看似鄰里“小事”,實則是侵犯財產權益、破壞社區秩序的“小惡”。如何破解“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困局,厘清法律邊界、打通處置堵點,已成為亟待回應的民生考題。
霸佔私人車位
根據官方調查結果,2026年7月1日淩晨,閔某回家發現自家車位被一輛紅色轎車佔用,遂臨時將車停於別處。當天,他聯繫社區物業通知車主挪車。物業發現車主彭某某預留號碼有誤,輾轉聯繫上對方後,對方稱需出差4天。然而當天下午,閔某發現該車主並未出差,且進入車內取物。閔某事後在視頻中稱,對方未道歉、挪車,反而報警並用手機拍攝他。警方到場後認定彭某某不占理,但其仍拒絕道歉。此後,閔某用U型欄杆和多根立柱將紅色轎車圍住。
事件發酵後,涉事車主被指為長沙市體育局工作人員。2026年7月9日,市體育局發佈通報稱正會同多部門展開調查。7月10日,雙方在第六輪官方調解中達成和解,彭某某當面並書面道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7月11日,彭某某被停職,紀檢監察機關對其相關問題展開調查。
閔某的遭遇並非孤例。浙江省臺州市某社區業主王先生購買的地下車位,長期飽受被外來車輛佔用的困擾。該車位地處車庫出入口、單元必經位置,加之物業公司對車庫管理存在漏洞,車位頻繁被陌生車輛停放。早在2025年5月,一輛越野車就曾長期霸佔其車位——當月該車位已被占4次,上月累計被占8次。王先生自費安裝的兩處地鎖均被占位車輛撞毀。聯繫對方挪車時,涉事車主態度蠻橫,甚至出言辱罵。王先生無奈租車封堵占位車輛,要求對方書面道歉並承擔費用,僵持兩天後,他舉報對方車輛違規改裝,相關部門介入後對方道歉離場。
本以為問題能有所好轉,但2026年7月,一輛汽車再次私自停入王先生車位,王先生通知挪車後,僅隔數日,該車輛再次被停放至其專屬車位。
王先生將根源指向物業公司長期不作為。據其反映,開發商自持半數車位,長期囤積不出售、不對外出租;物業公司為配合引流社會車輛,車庫道閘常年抬起不落杆,外來車輛隨意進出。他先後自費加裝兩套地鎖,均被撞毀。他持續向物業公司、社區、轄區派出所、12345熱線投訴,執法部門督促物業整改,但物業公司始終被動應付。
“花錢購買專屬車位,卻無法正常使用,遵守規則的人,反被隨意占道的人消耗。”王先生坦言,多次維權早已身心俱疲。如今,他計畫繼續向上一級物業主管部門遞交訴求,希望從源頭落實車庫車輛管理,守住屬於自己的車位合法使用權。
侵佔公共車位
與私家車位被占相對應,公共停車位被私自圈占的問題同樣突出。
安徽省合肥市某老舊社區業主方先生為此困擾已久。社區大部分為公共停車位,車位緊俏,“先到先得”。但個別業主私自安裝地鎖,將公共車位強行私有化。方先生多次向物業公司反映,希望拆除違規地鎖,物業公司以“沒有執法權”為由始終未處置。如採取過激手段強行拆除,又可能被認定為損壞他人財物,因此方先生陷入兩難。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吳學聯告訴記者,社區道路、公共區域規劃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個人不得隨意佔用。該行為違反民法典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占位者應自行拆除地鎖、石墩等設施,賠償公共資源佔用損失;物業公司可依據管理規約,對違規車輛進行通行、停放許可權限制。霸佔市政道路公共車位則屬交通違法,可由交警處罰、強制拖車,費用由違規車主承擔。
針對公共車位被肆意侵佔,多地城管已開展專項整治。河北省衡水市城管執法支隊針對沿街公共停車位被電動車、雜物、反光錐“花式占位”問題,採取普法勸導與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式,對無人認領障礙物統一清理,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山西省太原市一社區公共停車位被部分業主長期霸佔,放置隔離墩、電動車、自行車等,網格員與物業人員集中清理後,健全外來車輛登記、限時通行機制,從源頭杜絕私占亂象。
為何“小惡”難懲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強指出,根據民法典,侵佔私家產權車位構成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佔有人駛離、騰空並賠償損失。若行為人態度惡劣,如留下虛假電話號碼、拒不挪車、多次霸佔,則構成行政違法,公安機關可實施拘留、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在實踐中,維權者常常陷入“以暴制暴”反侵權的風險。孟強提醒,業主圍堵車輛、加裝欄杆等私力救濟手段,合法性必須嚴格符合民法典自助行為要件:一是情況緊迫,二是手段必要,三是事後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車位被占通常不滿足“緊迫且難以彌補損害”的要件,不宜採取自助措施。正確做法是拍照取證、通知物業處理、報警、協商委託第三方拖車、民事訴訟索賠。
受訪專家指出,問題的核心在於,四類主體權責互不銜接——物業無強制力、社區無執法權、交警進不了社區、公安只能調解不能強制執行,形成公眾感知最強烈的“治理真空”。
吳學聯分析,物業有權催告、登記取證、勸阻,但無強制處置權;社區僅承擔調解疏導,無執法處罰許可權;公安可到場取證、調解,對單純民事車位侵佔無強制拖車權力;交警管轄僅限市政道路,封閉社區內部不屬於其範圍。正是這種權責割裂,導致惡意占位難以“立竿見影”解決。
孟強認為,違法成本低是問題的根源。占他人車位僅被要求挪車,無罰款、扣分、信用懲戒等懲罰,即便訴訟也只賠少量佔用費。相反,業主需付出大量時間、精力、訴訟成本,多數人選擇忍讓,形成對侵權人的變相縱容。此外,城市車位緊張,尤其老舊社區配比嚴重不足,也客觀加劇了矛盾。
分層施策破局
受訪專家指出,破解私占車位久治難愈的困局,關鍵在於補齊懲戒短板,讓違法者付出相應代價,從制度層面織密懲戒網路,方能形成有效震懾。為此,受訪專家提出分層次施策。
短期落地:零成本見效的實操措施。吳學聯提出,鼓勵產權車位業主合規安裝地鎖,從源頭防占;物業建立占位台賬,全程視頻留存證據;通過業主大會修訂停車規約,對多次惡意占位車輛實施門禁限制、“黑名單”管理。
中期補位:打通基層處置堵點。“建立公安見證、第三方合規拖車的標準化處置機制。可借鑒上海、南京等地經驗,公安到場核實、車主拒不挪車後,授權正規清障公司拖車,拖車費、停車費、佔用費全部由違規車主承擔。同時,街道、社區、城管常態化清理私裝地鎖、違規圈占,落實階梯式處罰、公開曝光。”吳學聯說。
長期治本:完善法律與懲戒體系。吳學聯建議,在相關法律中明確惡意侵佔私有車位的行政處罰條款;開通車位侵權小額訴訟綠色通道,線上快速立案、快速審理,降低維權成本;建立誠信約束機制,對屢教不改者納入社區文明行為負面勸導清單;推進老舊社區改造、立體車位建設、錯峰共用車位等方式擴容停車資源,從根源上減少占位亂象。
孟強建議,一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中,將惡意侵佔他人車位、經催告拒不挪車的行為納入尋釁滋事處罰範圍,賦予公安機關警告、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權;二是授權城管、交警等部門對拒不挪車者實施強制拖車,費用由侵權人承擔;三是通過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增設占位違約金條款,授權物業公司計收高額佔用費;四是加大普法力度,引導公眾尊重私人產權。
(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