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統計局16日對外公佈修訂後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從公示期、公示內容、公示管道、保密要求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制度。
管理辦法明確,將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資訊公示期由1年調整為最短1年、最長3年,將企業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的時間由公示滿6個月調整為公示滿1年,對統計嚴重失信行為保持了必要的懲戒和威懾。同時,簡化公示內容,優化公示管道,強調資訊公示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增加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申請信用修復的管道,與原有線下申請修復管道並行。明確統計機構受理信用修復申請的有關要求,優化信用修復辦理的時限、程式與要求,更好幫助統計嚴重失信企業高效便捷重塑統計信用。新增統計機構在收到企業資訊公示錯誤更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的規定。新增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資訊不暫停公示的規定,並對程式終結後的資訊修正程式作出規定。
國家統計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著重把握了懲戒與保護並重這一原則。一方面,更好發揮信用懲戒對統計造假等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同時對信用修復中弄虛作假的行為也明確了懲戒措施,以維護信用修復制度的嚴肅性。另一方面,增加“信用中國”網站辦理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修復管道,優化信用修復辦理的時限、程式,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的相關處理規定,切實保障失信企業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對統計造假行為的懲戒力度,又為失信企業提供明確的糾錯路徑和重塑信用的機會,實現懲戒與保護的有機統一。”這位負責人說。
修訂後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王雨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