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修改臨時救助辦法 符合條件的港澳臺人員可申請
本報訊 記者7月18日獲悉,《深圳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正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臨時救助條件,擴大救助物件範圍,擴大救助覆蓋面,將需緊急救助的困境兒童、符合條件的港澳臺人員納入臨時救助體系。
《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提出,臨時救助類型區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將在申請之日前一個月內在本市發生可以申請急難救助事件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員,納入急難型救助對象範圍;將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無人監護或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納入急難型救助對象;將支出型救助對象範圍擴大至涵蓋持有居住證(含港澳臺居住證)人員及其在本市居住滿1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
《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兩類臨時救助人均標準一般不低於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金額為家庭人口數乘以人均臨時救助金額,同一自然年度內人均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2個月(含12個月)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累計不超過本市36個月(含36個月)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稿)》簡化審核審批程式,提高救助時效性。對於急難型救助,明確按照先行救助,急難型救助緊急情況解除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提高救助的時效性,確保在受助人遭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民政部門能夠第一時間伸出援手,實施救助,切實發揮好臨時救助“救急難”的制度功能。對於臨時救助金總額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明確區民政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審批。
(莊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