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本次試點將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步實現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少量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根據地方因素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案件公正審理的影響程度,合理調整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本報訊 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該院和部分地區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1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意味著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天津等12省市人民法院有望啟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全面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決定草案作說明時表示,我國法院“四級兩審制”總體上符合我國的國情實際,兼顧了公正與效率的統一,也有利於訴訟分流、職能分層和資源配置。同時也存在審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案件提級審理機制不夠健全,可能存在“訴訟主客場”現象的案件難以進入較高層級法院審理,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的標準和程式有待優化等問題。
據介紹,本次試點將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步實現第一審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少量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根據地方因素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案件公正審理的影響程度,合理調整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標準,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同時,試點將完善案件管轄權轉移和提級審理機制。建立“特殊類型案件”第一審案件管轄權“上提一級”與提級審理機制,明確“特殊類型案件”的識別標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認為屬於“特殊類型案件”,由自己審理更有利於統一法律適用或者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的,可以決定提級審理,並明確提級審理的程式和標準。
在改革民事、行政再審申請程式和標準方面,將優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事由與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再審提審,主要審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涉及重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訴訟主客場”現象的重大案件。
此外,本次試點還將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對於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參與案件審理機制,建立跨審判部門的五人以上大合議庭審理機制。
(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