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春雷表示,規則是規範行政檢察職能運行的“章程”,檢察機關將督促廣大行政檢察人員熟悉、掌握和運用好修訂後的規則的各項規定,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和規範化水準。
本報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25日發佈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將於9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後的規則在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方面修改或增補了部分內容,聚焦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切實提升辦案質效。
行政訴訟監督期限起算點設置不合理,很容易導致當事人失去申請監督的權利。修訂後的規則明確申請監督期限的起算點,由原來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修改為“送達之日”,解決了作出日期與送達日期存在時間差的問題,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
為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修訂後的規則嚴格規定了辦案期限。原則上,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作出決定。有需要調查核實、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特殊情況的,經檢察長批准後可以延長。同時,對中止審查的,在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審查,嚴防無故拖延辦案時限。
針對行政訴訟程式空轉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規則對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原則和方式作出要求,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清案件事實、辨明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正、公開聽證、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春雷表示,規則是規範行政檢察職能運行的“章程”,檢察機關將督促廣大行政檢察人員熟悉、掌握和運用好修訂後的規則的各項規定,進一步提升辦案質效和規範化水準。
(劉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