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廣東省醫保局聯合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實施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明確將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納入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下稱談判藥品)供應保障範圍,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一起,形成談判藥品供應保障的“雙通道”。
“雙通道”是指通過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兩個管道,滿足談判藥品、慢性病用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除外)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並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雙通道”管理藥品是指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談判藥品和慢性病用藥。
“雙通道”管理機制對醫保定點零售藥店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通過制定遴選標準和程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範、信譽良好、佈局合理,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資訊化追溯,實現患者與藥店直接結算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另一方面,進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店也並非“終身制”。《指導意見》明確,要建立適度競爭、有進有出的動態調整機制。
《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提供“互聯網+”藥品流通服務,實現“網訂店取”或“網訂店送”。“雙通道”藥店全部藥品的購、銷、存資料應當定期上傳到省醫保資訊平臺和廣東智慧藥監平臺。
(鐘哲 粵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