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文,明確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
近期,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此,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十部門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行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援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通知指出,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資訊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行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
通知強調,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