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今起生效 非居民入境時須具備一定維生資源

本報訊(記者木蘭)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於2021年8月5日獲立法會細則性審議通過,其後於8月16日公佈。配合該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8日公佈。上述法律與行政法規,將於2021年11月15日同日生效。

 

新舊法規四點不同

 

新行政法規所規範的內容包括: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行政程式,護照及旅行證件以外為出入境管控效力獲接納的其他檔,出入境證件的最短剩餘有效期,逗留特別許可的制度,以及居留許可及延遲續期兩項較重要的費用。

相對於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二、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三、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四、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180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

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便失效

 

關於居留許可,新法規定,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來澳定居的內地居民維持原來的制度。其他情況下給予的居留許可有效期一般為兩年,並按具體情況以相同或不同的期間續期。因此,新法生效後居留許可及其續期的有效期將與目前不同。目前首次給予居留許可的有效期為一年,隨後每兩年續期。新制度下,一般情況首次給予居留許可及續期的有效期均為兩年。按新法獲批居留許可的人士,當居留滿七年時可向身份證明局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若未獲核實,則仍須按照法律規定依時為居留許可辦理續期,以便繼續合法居澳。

 

新法明確規定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便失效,取消了原制度中居留許可以有效期屆滿後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的規定,並且要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應於有效期屆滿前一百二十日的首六十日內提出。

 

旅客入境須備款五千

 

新行政法規延續了維生資源作爲非居民的入境考慮因素;為配合法律實施,經參考多個國家/地區的規範,以及綜合分析評估近年訪澳旅客的逗留時間、非博彩消費等資料,行政長官作出第167/2021號批示,訂定了非居民入境時須具備維生資源的一般標準和減免條件,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批示明確訂定當非居民接受審查時,須出示一定金額的維生資源,才能獲給相應的逗留期間。七日內最少五千澳門元,兩周、三周或以上者,則分別為一萬、一萬五千及兩萬澳門元,不具備者可被拒入境。另外,家庭成員金額按每人增加百分之八十計算。

與以往只允許以現金方式展示不同,批示也容許非居民以旅行支票、轉讓證券、信用卡、電子支付工具等形式證明具備維生資源,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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