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11月1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近日印發了《人民檢察院羈押聽證辦法》,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時,可以通過組織召開聽證會的形式,就是否決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是否繼續羈押聽取各方意見。
辦法明確了可以進行羈押聽證的具體情形,包括需要核實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幫教條件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企業生產經營等領域,聽證審查有利於實現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的;其他有必要聽證審查的。
辦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羈押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告知申請人。羈押聽證一般不公開進行。辦法還對參加聽證的人員、程式等進行了規範。
(劉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