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保護民企合法權益 最高檢發佈第三批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11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三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共6件,檢察機關圍繞涉案企業超標的額查封、行政處罰、行政補償等民營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發揮行政檢察職能作用,努力為企業發展“鬆綁”解困,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助力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監督糾正法院超標的額查封

 

海南省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自規局)因某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某開發公司)逾期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查封該公司名下25宗土地使用權,價值人民幣27億餘元。法院作出財保220號行政裁定書,對上述25宗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某開發公司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裁定書。

自規局委託評估機構對上述25宗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總評估價值60億餘元。自規局向法院發函,請求僅保留其中8宗土地的使用權查封,其餘查封事宜依法處理。法院既未對某開發公司的復議申請作出裁定,亦未改變土地查封。某開發公司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院受理監督申請後,經審查發現法院查封的25宗土地使用權總評估價高達60億餘元,某市自規局向某開發公司追繳的土地出讓金數額為27億餘元,超出33億餘元,違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屬超標的額查封行為,且法院對復議申請和行政機關的發函未及時處理。檢察院主動與相關行政部門、法院加強溝通協調,達成糾正本案超標的額查封問題的初步共識。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解除上述25宗土地中17宗土地使用權的查封,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黨史學習教育中踐行“檢察為民辦實事”,聚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在訴前財產保全階段發現法院超標的額查封行為後,及時發出檢察建議,推動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堅決避免“辦了案子、垮了廠子”情況發生,助力創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主動溝通聽證化解勞動爭議

 

吉林省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存在未按期支付員工工資等違法行為。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對藥業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確定該公司支付史某某等6人工資65838元及繳納張某某等4人養老、失業保險費26萬餘元。該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既未申請復議,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人社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沒有明確理由未予受理,檢察機關依職權對該案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院圍繞行政爭議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理決定的合法性等焦點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後,認為法院未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違反法律規定。檢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人社局移送的拖欠勞動者工資案件依法受理審查。法院接到檢察建議後與檢察機關溝通,稱未依法受理系因被申請執行企業當時確實存在經營困難。

為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檢察院走訪了藥業公司,瞭解到疫情緩解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有所好轉,並已經支付部分工資款。檢察院向藥業公司闡明,行政機關如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違反法律規定,強制執行會加重企業負擔,督促公司在不影響生產的情況下儘快履行支付義務。辦案人員與被拖欠工資的員工深入溝通,轉達了企業將儘快支付欠款的願望,講明企業經營有起色才是雙贏的道理,員工表示諒解。檢察院依託府院聯動機制組織召開有行政機關、被申請執行企業、執行法院、聽證員參加的公開聽證會,促成共識。此後,藥業公司全部履行了支付義務,某市人社局撤回了強制執行申請,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在辦理農民工討薪類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中,評估司法決定對企業經營、員工權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主動同行政機關、法院溝通協調,發揮府院聯動機製作用,採取調查核實、公開聽證、釋法說理等多種方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助力企業健康發展。

 

公開調處化解停產企業困境

 

湖北省某市某村一組、二組與石某某簽訂租賃協議,將97畝土地租賃給其進行生豬養殖。石某某投資2000餘萬元建設“某家庭農場”進行規模化生豬養殖。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自規局)認定某家庭農場非法佔用集體土地97畝建設豬舍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97畝土地,並恢復土地原狀,拆除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對非法佔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標準處以194萬餘元罰款。

某家庭農場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也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自規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凍結、劃扣石某某銀行存款,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檢察院接到某村一組、二組村民對某家庭農場污染環境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查明,某家庭農場生豬養殖場建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許可證,並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設施、技術先進,無污染,專案被列為當地農業龍頭企業,得到了村鎮和畜牧部門的支持和批復。同時瞭解到該家庭農場因行政處罰及部分村民阻撓導致停工停產。

檢察機關對非訴執行案件審查後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興建農業設施佔用農用地,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只需由經營者提出申請,縣級政府審核同意即可。某家庭農場用地用於農業生產,屬於設施農用地,自規局應當督促某家庭農場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不應強制拆除並處以高額罰款。法院在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未充分考量行政比例原則,且在作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前發現行政行為存在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未聽取當事人意見。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糾正違法情形,法院予以採納。但自規局未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石某某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院辦理期間召開有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市法院、農村農業局、銀行相關人員及案件當事人等參加的調處會,圍繞行政機關是否應當撤銷對某家庭農場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恢復企業征信的事項開展調處。調處會認為,某市自規局違反法定程式。法院和金融部門就恢復征信予以解答和對接。檢察院向自規局發出檢察建議後,某市自規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表示今後將高度重視執法程式,細化執法流程,並儘快辦理用地手續,確保某家庭農場合法經營。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檢察監督案件,應當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履職的同時,充分發揮為企業健康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通過公開調處的方式,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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