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務活幹得多離婚時如何申請經濟補償
魏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與妻子齊女士離婚。齊女士同意離婚,但認為在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己負擔了較多的家庭勞務,據此要求魏先生支付經濟補償款20萬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由魏先生支付齊女士經濟補償款5萬元。家務活幹得多就能獲得補償嗎?離婚時,什麼情況下能夠獲取經濟補償呢?經濟補償又該如何計算呢?看看法官如何回答。
問:法律關於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經濟補償款是離婚訴訟中較為常見的當事人訴求,依據主要集中在“家務勞動”方面。對此,我國民法典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並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生活中負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請離婚經濟補償。家務勞動的價值雖然無法直接通過市場價值進行衡量,但家務勞動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為另一方的事業發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穩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舉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好地平衡和保護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犧牲的一方的合法權利。
像魏先生和齊女士的離婚糾紛,法院判決是結合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魏先生和齊女士的退休金收入情況、雙方的年齡以及齊女士所提交的證據所反映的雙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齊女士確實負擔了主要的家庭勞務,因此支持齊女士要求經濟補償的主張,但考慮到魏先生的收入水準,齊女士所主張的數額過高,法院綜合各項因素對補償數額進行了調整。
問:離婚後還能提起離婚經濟補償嗎?
答: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僅限於在離婚時提出,包括在協議離婚以及離婚訴訟中提出。如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或經判決離婚,一方再行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法院將不予受理。
這是因為離婚經濟補償是法律賦予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家庭勞動一方的權利,其有權利主動選擇是否在離婚時一併提出該項主張。客觀上來說,離婚經濟補償享有的權利主體明確,離婚時提出該請求亦不存在客觀障礙。因此,為了便於雙方儘快解決爭議,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法律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僅限於離婚當時,離婚後不能再找後賬。
問:如何對離婚經濟補償進行舉證?
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離婚經濟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其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但由於家務勞動多為家庭生活內部事宜,很難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舉證較難。考慮這一因素,法官一般會要求主張經濟補償一方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可嘗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舉證:可通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證人證言、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證人證言予以證明;可通過提交相關門診、住院病歷等材料對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義務負擔較多予以證明;可通過提交與孩子老師、培訓機構等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對撫育子女義務負擔較多予以證明。
問: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該如何計算呢?
答:離婚經濟的補償方式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先,如離婚雙方能夠就離婚經濟補償辦法進行協商,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法院對當事人協商的辦法不持異議。如雙方當事人無法就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協商一致,則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依法判決。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時長、負擔家務一方承擔家務勞動的時長、家務勞動的種類,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成就,如學歷學位、專業職稱、職業資格、智慧財產權等,以及另一方的實際收入水準等因素,對離婚經濟補償酌定最終數額。
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採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餘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否則將失去離婚經濟補償的救濟意義。(據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