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

  本報訊 公安部最新下發《公安部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正確處理管理和服務、打擊違法和保障人權、嚴格執法與化解矛盾的關係,大力提升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務水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要於20226月前完成。

  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以及與行政處罰法不符的法規和規範性檔,落實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特別是一事不再罰、部門間執法協助、行刑銜接、委託實施處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時,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設定許可權,合理設定罰款數額,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實施懲戒的,要依法設定行政處罰,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義變相設定,規避行政處罰設定的要求。

  嚴格依法規範行政處罰程式。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式作了修改完善,除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外,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相關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不一致的,應當以行政處罰法為准。

  嚴禁違法要求當事人承擔或分攤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費用,嚴禁交由市場主體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並由市場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收取罰款。加強動態管理,及時整改糾正監控設備設置不合理、交通信號不規範、審核錄入不嚴格、告知提示不到位、群眾意見不重視等突出問題,規範非現場執法的取證、審核、錄入、告知、處罰、救濟流程,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能只罰不教”“重罰輕教。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輕重以及法定的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形,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一刀切處罰或者一律頂格處罰。通過探索制定包容免罰清單等方式,重點強化對不予處罰的適用和指導。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依法不予處罰的,採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更加注重人性化執法、說理執法。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關愛有特殊困難的群體,積極爭取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執法過度、粗暴執法等問題激化矛盾,引發負面輿情事件和不穩定事端。

  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落實違法所得退賠要求。當事人主動退賠違法所得,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關係當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以及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案件,在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案件定性準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過罰相當。(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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