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

  本報訊 最高人民法院20211228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申請主體、適用範圍、審查標準等問題予以規範,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範生態環境風險。

  根據規定,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一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

  規定提出,因情況緊急,申請人可在提起訴訟前向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等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四十八小時內裁定是否准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表示,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具有突發性、暫態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難以修復性,如何在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框架下,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範生態環境風險,是各級人民法院面臨的重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將以規定的出臺為契機,切實落實環境司法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為協同推進人民富裕、國家強盛、中國美麗提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齊琪 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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