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中,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及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均有出席。兩名司長在會議上亦分別引介了《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法案及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其中,《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法案提到,將統一電子平台出示駕駛執照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張永春指出,為落實在駕駛車輛方面推行電子化服務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繼去年提交免除車主張貼車輛使用牌照稅標誌的法案並得到通過後,今年再提交《以電子方式出示駕駛車輛所需文件》法案。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駕駛員在行車時須攜帶一系列的文件,包括駕駛執照、車輛識別文件(登記摺)、所有權登記憑證(車契),以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在有需要時,駕駛員須出示上述文件,以便執法人員核查。
為免除攜帶相關紙質文件,法案建議如駕駛員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出示駕駛執照及民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則視為出示相關文件。此外,由於執法部門已與交通管理部門及汽車登記部門數據互通,執法人員透過終端設備已能查閱車輛登記資料,所以法案亦建議廢止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有關駕駛員必須在行車時攜帶車輛識別文件(登記摺)和所有權登記憑證(車契)的規定,並對其他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另外,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指出,《旅遊稅規章》自1996年實施至今已超過25年,隨着近年新的業態發展,實務上對《旅遊稅規章》課徵對象的範圍產生了爭議。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建議修改旅遊稅課徵對象的規定,以更明確的方式完善旅遊稅課徵對象範圍。亦即,本法案建議將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由酒店、餐廳、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修改為由有關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明確將“財貨”納入課徵對象之內。在此,須要強調的是,此課徵規則與現行實務徵管做法一致,有關做法亦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本項修法建議只是從立法上將有關徵管規定進一步清晰明確。
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所以訂定有關生效規範,一方面預留合適期間讓稅務當局做好普法宣傳及讓納稅人做好守法準備;另一方面將旅遊稅稅款自明年財政年度起完整地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在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層面將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