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來源: | 作者:法治日報 | 發布時間: 952天前 | 580 次瀏覽 | 分享到:

作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重要指引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2021年度涉民生侵權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在北京三中院去年審理的相關案件中,呈現出覆蓋民生領域範圍較廣、部分案件法律事實認定較難等特點,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注重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的重要指引,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以作出正確的司法價值判斷。

  在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北京三中院通過相關判決明確了物業公司對社區具有管理公共場所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義務,同時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相關案件緊系人民生活、關乎群眾利益。記者從中選取了4起案例,旨在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樓道紙箱引發火災

  物業疏忽補充賠償


  2020115日晚,某社區居民樓樓道一層入口處發生火災,四層住戶廖某在沿著樓梯間向下逃生過程中,被火災產生的大量濃煙、灼熱氣流燒傷。

  經鑒定,事故造成廖某雙手功能完全喪失,損傷致殘程度為四級;容貌中度毀損達四項,損傷致殘程度為六級;左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損傷致殘程度為十級。事故造成廖某生活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戴假肢輔助。

  經查,起火點位於該居民樓2層,系2層業主王某大量堆放其收集的廢舊紙箱等易燃雜物引起火災。同時,物業公司雖在事發前曾提示王某清理其在樓道內堆積的易燃物,但在勸阻無效後,物業公司並未主動清理,亦未將相關情況向公安消防機關報告。

  為此,廖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王某與物業公司共同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相關損失。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火災的發生是堆放易燃物品與遺留火種相結合的後果,王某作為堆放易燃物品的行為人對火災發生具有過錯,故根據王某的過錯程度,確定其對本次火災的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王某侵權造成的損失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社區樓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發生時逃生的唯一通道,對社區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隨意在樓道內堆積雜物不但污染環境、影響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本案中,在樓道內堆放大量易燃雜物和遺留火種的行為在主觀上均具有過錯,這兩種侵權行為間接結合造成了火災的損害後果。因火種遺留人並不明確,加之王某長期堆放雜物責任更重,據此確定王某對廖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同時提醒物業公司,制止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排除火災隱患是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對於無法立即糾正、排除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向行政執法機關報告。如果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其過錯程度,可全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極限遊戲安保不力

  致人傷殘擔責六成


  20208月,陳某在某公司經營的極限蹦床公園高空墜落項目遊玩時,自高臺墜入海綿池受傷,後被診斷為胸椎骨折並進行了相應手術。經鑒定,陳某被評定為九級傷殘。事後,陳某要求該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後因協商未果,陳某訴至法院,索要各項賠償共計48.2萬元。

  北京三中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某公司作為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根據收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其應當負有保障遊玩者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涉案高臺項目具有一定風險性,且無具體的國家標準與行業規範,經營者在從事此類存在較高風險的娛樂項目時,應當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經營者未對設置該專案的安全性進行合理說明,也未對陳某盡到安全風險和注意事項的提示告知義務,現場配備的安全員未經嚴格專業培訓,事發後亦未對陳某進行專業救治等。據此,法院認為,經營者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上存在過錯,應對陳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判令經營者承擔60%的賠償責任,並賠償陳某各項損失25.7萬餘元。

  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成為處理此類糾紛的難點。法官庭後表示,涉案的高空項目具有一定刺激性和風險性,必然會存在一些因膽怯猶豫導致動作不規範甚至變形的遊玩者,作為經營者應當有這種預見義務,並應盡最大可能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防範和制止危險的發生。此外,該案通過判決也明確,大型營利性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負有比非營利公共場所更嚴格的安全保障責任。


  醫美機構虛假宣傳

  構成欺詐三倍賠付


  201512月,鄒某在看到相關廣告宣傳後,前往某醫美機構進行了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後,鄒某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圓鈍等情況。

  此後,鄒某多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鄒某認為,某醫美機構的手術對其造成了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並以醫美機構構成欺詐為由索要3倍賠償。

  北京三中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該案屬於消費型醫療美容,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經查,該醫美機構因發佈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廣告語不真實等虛假宣傳行為屢次受到行政處罰,鄒某系受到上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據此,法院認為,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3倍賠償鄒某的手術費用,並按照過錯比例賠償鄒某的相關損失。

  法官表示,本案為典型的因醫療美容虛假宣傳和診療不規範行為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標準審查證據,有助於督促醫美機構加強醫療文書製作及保存工作,規範其診療活動。法官認為,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預防、震懾其違法行為,也維護了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有利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惡意調包名牌手錶

  快遞公司照價賠款


  杜某將一塊寶格麗手錶和一塊法蘭克穆勒手錶快遞給梁某進行維修,修理完畢後,梁某將這兩塊手錶按照杜某告知的收寄地址寄出,快遞公司攬件並查驗為兩塊手錶後寄往杜某處,梁某為該寄件保價5000元,郵寄費用為到付方式。

  杜某收到快遞後,經當場開箱查驗發現是空包裹,遂拒收。對此,快遞公司只同意賠付5000元保價金額,後經公安機關調查,快遞包裹在中轉倉庫已經被二次包裝。經核實,此快遞包裹在中轉時就已經破損,內部已沒有杜某的兩塊手錶。為此,杜某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三中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杜某的手錶是在快遞公司的郵寄過程中被惡意佔有,相關工作人員發現包裝破損且沒有郵寄物時,採取了二次包裝試圖掩蓋事實的行為,屬於故意而非過失,故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據瞭解,該案在庭審階段,快遞公司未舉證其攬收手錶的市場價格,杜某則提供了可以佐證手錶價值的相關證據。法院綜合案情後,酌定某快遞公司須賠償杜某相關財產損失8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保價及限價賠償條款約定的情形為郵寄物損壞、滅失等情形,是過失導致郵寄物的損壞、滅失,並不包括故意損壞或非法佔有郵寄物的情形。本案屬於非法佔有郵寄物的情形,並非過失導致郵寄物的損壞、滅失,不適用保價條款或限價賠償規則,應當按照郵寄物的價值賠償。 

 

新聞連結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據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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