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決定指出,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徵稅物件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徵收管理模式和程式。
因何而收?
今年以來,國家層面對房地產稅的表述已經出現多次。從3月“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健全地方稅體系”被寫入“十四五規劃綱要”,到5月財政部部長劉昆撰文《建立健全有利於高品質發展的現代財稅體制》,“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被提及,再到10月16日《求是》雜誌發表習近平總書記文章《扎實推動共同富裕》中提到“要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做好試點工作”,房地產稅改革已箭在弦上。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分析稱,在住房的持有環節形成了稅收負擔以後,會對房地產市場上的供需雙方都產生影響,綜合形成房地產市場運行中間一種“壓艙促穩”的機制,遏制肆無忌憚的炒作,並與其他改革措施配合打造“健康發展長效機制”。賈康說,“這是一項有著多重正面效應的改革,此次決定意義重大,值得各方關注。”在他看來,從房地產長效機制到共同富裕、再到推動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房地產稅都被寄予厚望。一方面,房地產稅改革將站在歷史高度承擔起新時代的歷史責任,在推動共同富裕和優化實現三次分配體系應有功能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和實現社會公平;另一方面,房地產稅的徵收意味著每隔一段時間可重評一次稅基,這也將給地方政府轉變職能、盡心盡力做好公共服務、優化本地投資環境,帶來一個更有效的與其財源建設的“內洽機制”。
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副院長李建軍表示,以試點方式穩妥有序推進,是我國多項改革成功的重要經驗。房地產稅被授權試點,表明國家在以深化改革推進地方治理現代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推進共同富裕上邁出重要步伐。
向誰徵收?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住房占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戶均總資產比重近七成,房產已成為我國居民家庭的主要資產。因此,房地產稅的改革勢必牽動著人民群眾的心。
此次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徵稅物件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除土地所有權外,房屋產權主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李建軍指出,由於存在尚未開發建房的居住用和非居住用途地產、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房地產稅徵稅物件由“房屋所有權人”到“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這樣的設計更為科學和完備,可以更好保障房地產稅的徵收管理。
“這也意味著,除了農村住房之外,各類房地產都將納入稅徵收範圍,但不同房產徵收方式不同。”賈康說道。
據瞭解,2011年,上海、重慶兩地已經試點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不同的是,上海只針對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重慶只針對別墅和高檔住房徵收等。對此,賈康分析道,總結上海和重慶試點經驗,從長遠角度來看,未來的房地產稅徵收對象不能只動增量不動存量。同時,要秉持積極而謹慎的態度,柔性切入,從一開始考慮好社會對方案的可接受性。
哪些城市會成為試點?
哪些地方會成為第一批“吃螃蟹”的城市?這也是公眾十分關心的問題。賈康認為,位於創新前沿的示範區可以先行加入試點,給其它地方和全域配套改革提供更好的案例經驗。
賈康強調,可以肯定的是,將來擴大範圍的試點地區,都會給它一個彈性空間,不要求所有的試點地區採取完全一致的方案。另外,在立法軌道上,一旦通過,也不會全國“一刀切”,會允許地方根據不同的情況,有先有後或有差別地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房地產稅作為一個新的稅種,在試點地區會如何具體操作?對持有住房的個人和家庭有何影響?
李建軍表示,在試點期內,房地產稅對試點地區內持有多套房子的個人或家庭會產生直接影響。可以預期,房地產稅徵收應該有減免設計,比如首套減免稅、房產稅的免征面積等,實際上對於滿足首套住房需求購置房產的家庭來說,不會有實質影響。“隨著房地產稅試點及可預見的逐步在全國推行,將降低房地產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和住房的投資投機需求。”
賈康表示,預計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管理部門將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抓緊起草房地產稅試點辦法(草案),並按程式做好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據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