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內地和香港的司法協作邁出堅實一步!近日,深圳中院對全國首例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案作出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下稱“森信公司”)香港破產程式,認可其香港管理人身份。自此,香港清盤人有權作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中院協助下,在內地開展破產清算的各項工作。
森信公司1981年3月在香港註冊成立,主要業務是工業用紙製品貿易和物業投資。因母公司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森信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經股東決議,2020年8月,森信公司啟動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式,委任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黎嘉恩和何國樑作為清盤人處理清盤事宜。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深圳是試點地區之一。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森信公司在深圳還有多項資產,為接管並處置相關資產,清盤人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請司法協助。
8月30日,深圳中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由於內地與香港‘一國兩法域’的制度特徵,兩地破產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存在差異,審理這起‘全國首案’,準確適用《試點意見》、積極對接兩地規則是重中之重。”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深圳中院從管轄權問題入手,調查明確深圳為森信公司在內地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後,認定深圳中院對該申請具有管轄權。
在內地與香港法律規定的“交集”範圍內,深圳中院確定了香港清盤人在內地的履職事項,並明確香港清盤人應按照深圳法院破產財產網路拍賣規定對森信公司財產進行處置,確保清盤人在內地公開透明履職。
近年來,內地和香港司法互認協助呼聲不斷。法律界人士認為,森信公司破產案在實踐層面開啟了兩地破產案件雙向合作的破冰之旅,對大灣區營商環境提升釋放了積極的信號,是推進高水準開放的有力司法舉措。(尚黎陽 杜瑋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