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關於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建議

2022128日一則短視頻披露出的“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迅速發酵,成為熱點話題。使我們不得不重新面對一個沉重的話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根據歷年資料顯示,在過去的二十多年裡,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的每年都有發生,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現象始終很嚴重,打擊力度大時,立案數量就上升,打擊力度小時,立案數量就減少。發生在豐縣的事情,從年前發酵到年後被社會普遍關注,充分標明這種罪惡的存在,讓人感到了一種極度的不安。

在我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高發的原因在於一下幾點:一是我國擁有巨大的買方市場需求,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因為有了市場需求,也就滋生了這種罪惡。二是因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形成了賣方高額的犯罪利益和過低的犯罪成本,買方幾乎沒有犯罪成本的狀況,刺激著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鋌而走險, 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甚至有很多拐賣的犯罪分子在刑滿釋放後繼續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

為此,對於採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提出以下建議:

一、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等各層面嚴格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杜絕性別歧視,讓性別平等深入人心,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

二、加大宣傳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政策的力度,通過強大的宣傳攻勢,對犯罪分子形成一種法律威懾力。

三、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當前刑法對買賣雙方所規定的刑罰仍存在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拐賣婦女不但以牟利為目的,且常常是結夥、多次、流竄作案,更有強迫賣淫、強迫生育、強迫勞動、強姦等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非常大,處罰力度需要加重。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於買方在收買後長期實施強姦、強迫生育、強迫勞動、非法拘禁、綁架、殘害等嚴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無法逃脫的困境,因此買方社會危害性並不小於賣方,因此應與賣方一樣同罪同罰。

四、充分運用DNAGPS、人臉識別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強打拐執法力度。建議在辦案中充分運用現代技術。例如,通過天網工程等使用人臉識別、大資料技術對人、車輛等予以排查。對“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臺”進行共用,還可遵循自願原則將被拐婦女近親屬的DNA輸入國家DNA資料庫中,借此增加發現被害人的機會。

五、建議在全國定期開展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清查專項行動,打推動清查行動常態化。重點對於性別比失衡嚴重的地區、窮困邊遠山區等進行清查,有助於發現被拐賣婦女的線索並有利於早期預防。

六、建議實施舉報獎勵機制,提高對被拐婦女的保護和發現力度。鼓勵舉報,政府出資設立舉報基金,對舉報人給予重金獎勵並對舉報人的獎勵和為其身份嚴格保密。

七、建立健全收養制度,對於有收養孩子需要的家庭通過合法的管道收養孩子根據實際情況政府可以給予一定額度的補貼進行鼓勵。

 

 

建議人:孫豔玲

20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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