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式案件最長審限改為四個月


  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切實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最高法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作出了修改,自2022410日起施行。

  據悉,司法解釋修改了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同時,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司法解釋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為下一步細化程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此外,司法解釋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刪除關於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案件類型的規定;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標的額標準,並允許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羅沙 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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