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日前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切實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最高法對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作出了修改,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據悉,司法解釋修改了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同時,對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司法解釋將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的條件由“案情複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為下一步細化程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式、小額訴訟程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此外,司法解釋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刪除關於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案件類型的規定;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標的額標準,並允許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羅沙 齊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