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人格權糾紛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長19.2%,反映出人民群眾維護人格權的司法需求不斷增強。
安裝人臉識別裝置監測住宅周邊是否侵害鄰居隱私權?父母離婚後一方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該怎麼處理?微信群裡“說壞話”到何種程度構成名譽侵權?……對這些現實中常出現的涉及侵害人格權的熱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民法典頒佈後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予以釋明,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功能。
此次發佈的9個典型案例包括:未成年人姓名變更維權案,養女墓碑刻名維權案,網路競價排名侵害名稱權案,“AI陪伴”軟體侵害人格權案,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物業公司訴業主名譽侵權案,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案,非法買賣個人資訊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物業公司訴業主名譽侵權案中,原告某物業公司為某社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吳某、案外人徐某系該社區業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業主微信群內發了15秒的短視頻,並在群內發表“修理社區大門,動用房屋維修金,你們大家簽了字,同意了嗎?”的言論,被告吳某接著發表“物業沒錢修?太黑心了”等類似言論。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社區業主,在業主微信群內圍繞專項維修資金的申領、使用等不規範情形對原告某物業公司所作的負面評價,措辭雖有不嚴謹之處,但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不足以產生某物業公司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同時法院認為,業主在行使監督權利時應當理性表達質疑、陳述觀點。本案明確業主為維護自身權益對監督事項所作負面評價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構成對物業公司的名譽侵權,依法合理劃分了法人、非法人組織人格權的享有與公民行為自由的邊界。
在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中,原、被告系同一社區前後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社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採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並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範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倪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