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因“頭禿”被拒?涉嫌違法解讀職場上“奇葩”制度背後的法律問題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販賣合成大麻素類毒品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閃送方式向田某(另案處理)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頭電子煙”以及煙油,獲利1400元。民警在王某住處起獲的129個一次性電子煙及141瓶罐裝煙油,均檢出合成大麻素成分。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系再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王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被沒收個人財產6萬元。


“電子煙油由於便於運輸及吸食,已成為合成大麻素最為主要的載體,吸毒販毒群體將其稱為‘上頭電子煙’,並宣稱吸食‘上頭電子煙’屬於‘安全上頭’‘合法上頭’,誘導甚至誘騙毒品防範意識不強的群體吸食。”東城法院通報稱,“電子煙”成為合成大麻素的主要載體,微信、快遞、閃送成為販賣毒品的主要工具。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的主要濫用方式是溶於電子煙油或噴塗於煙絲、花瓣等植物表面進行吸食或泡水飲用。不法分子通過微信等社交軟體聯絡交易,支付毒資,再依託快遞、閃送、“跑腿”等物流服務發貨運輸,販賣層級通常多達三至五級,交易方式隱蔽,流通速度快、範圍廣,擾亂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對吸食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威脅,也為電子煙行業帶來了新的亂象。


“此類犯罪查獲並處罰的多為販賣行為,生產行為難以溯源。”東城法院通報稱,“線上交易”使得新型毒品的買賣行為更加具有隱蔽性,輻射範圍更廣,跨省販賣已成常態,並出現跨境交易,給偵查工作帶來較大困難。被抓獲及判處刑罰的多為二級以下的“分銷商”,而其對上級“經銷商”的真實情況知之甚少,難以順藤摸瓜查到毒品的製造源頭。此外,“上頭電子煙”外觀與普通電子煙相差無幾,快遞員無法靠肉眼分辨,且存在郵寄過程中未認真核驗身份等情況,增加了公安機關事後追查毒品來源的難度。


據瞭解,此類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明知故犯,但多辯稱自己毫不知情,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手段。東城法院調研顯示,販賣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被告人大多具有吸毒劣跡、吸毒成癮認定甚至毒品犯罪前科,且多為“以販養吸”型販毒人員。結合微信聊天記錄、購買者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能夠推定,其具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的主觀故意。而被告人及辯護人則多辯稱不明知是毒品,或不明知電子煙中含有合成大麻素。此外,被告人還會採取一定的反偵查手段,如某販賣毒品案中,犯罪分子以微信表情包作為交易語言,在收款後刪除相關聊天記錄,以逃避偵查。


合成大麻素因價格低廉、更易上癮,被吸毒者作為傳統毒品的替代品吸食,目前其在國內濫用情況增加,危害日益凸顯。去年7月1日,我國已正式將整類合成大麻素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這意味著所有品種的合成大麻素類物質,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毒品。在此之後實施的販賣含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18種新精神活性物質製品的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國家煙草專賣局發佈的電子煙管理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屆時,任何煙草口味以外的電子煙將不屬於合法銷售的電子煙,公眾應當予以警惕。


東城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愛新覺羅·啟騁提示,公眾要充分認識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的危害性。“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合成大麻素等18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已被國家正式列為毒品進行監管。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有別于傳統毒品大麻,其作為化學合成類毒品比大麻更容易上癮,依賴性更強,對人體的危害性遠超大麻。吸食該類物質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致幻反應。過量吸食會出現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況。公眾要通過正規途徑購買電子煙,警惕“小樹枝”“上頭電子煙”“娜塔莎”等花哨包裝掩蓋下的新型毒品。(張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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