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5月30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全文共計26條,涵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定義及範圍、封存情形、封存主體及程式、查詢主體及申請條件、提供查詢服務的主體及程式、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務及相關責任等內容。
為使封存內容更全面,實施辦法規定,對於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對於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要注意對未成年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同時,實施辦法還規定,對所有的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特別強調電子資料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並設置嚴格的查詢許可權。並且,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臺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臺對接,不得授權網路平臺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資訊。(劉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