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黃玉)政府修改《勳章、獎章和獎狀》行政法規,擴大英勇獎章、勞績獎章、體育功績勳章的頒授物件,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由四年改為不超過兩年,各類勳章、獎章、獎狀、證書和專門別針的式樣,改為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該行政法規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行政法規草案,並於6月10日中午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有關詳情。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勳章、獎章和獎狀》行政法規於2001年制定,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特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人士和實體。其後於2007年對行政法規作出修訂,增設社會服務獎章。因應近年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中,公務員、志願者、社會團體及市民大眾均積極參與援助工作,法規擴大英勇獎章及勞績獎章的頒授物件,尤其是對在執行職務、參與應對公共事件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人士或實體,以表揚他們的突出貢獻和傑出服務。另外,亦擴大體育功績勳章的頒授對象,以表揚在國際性、區域性、全國性體育賽事中取得佳績或在體育領域值得嘉獎的人士或實體。
另外,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由四年改為不超過兩年,以便與其他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保持一致,提名委員會內增設秘書,協助委員會處理文書工作。各類勳章、獎章、獎狀、證書和專門別針的式樣,改為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基金會章程〉》行政法規草案,法規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修訂基金會的資助審批標準,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規定,須制定資助規章,並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基金會各機關的職權,不超過一百萬澳門元的資助由行政委員會審批,超過一百萬澳門元的資助由信託委員會審批。此外,信託委員會、監事會及行政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修改為不超過兩年。配合行政及預算管理的要求,將基金會原有的累積資金轉移至累積損益內。另外,根據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的需要,訂定附屬單位及職能。行政法規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