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分析及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酒店內獨立經營者不視為課征對象

本報訊(記者黃玉)立法會三常會7月22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疫情關係,財政局局長容光亮等政府代表以視像方式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最新工作文本與原文本差別不大,會議上政府進一步明確,在酒店場所範圍內的商業中心提供財貨或服務的獨立經營者,並不視為旅遊稅的課征物件。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針對法案舉行第三次會議,會上,政府代表因應新文本向委員會作進一步的介紹。委員會用了較多時間討論文本的第一條“旅遊稅的課征物件為下列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政府一再強調,針對旅遊稅課征的對象,無論該法在修法前後,均沒有增加任何旅遊稅課征物件的範圍。


新文本建議旅遊稅僅可在提供可課稅的財貨及服務所涉及年度完結起計五年內結算。即政府進一步清晰了有關可課稅時間為“涉及年度完結起計”。同時,該文本亦增加了第廿三條屢犯,修改後與現行行政違法相對的法律作對接。


法案建議修改第五條計稅價格以提供財貨及服務的價格為准,即使免收全部或部分價格亦然。黃顯輝引述政府強調若有關價格是免費或有折扣,認為一樣是以實際價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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