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黃玉)7月22日,《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過,將於8月1日生效,設一年過渡期。法案修改現行電話監聽制度,擴大可截取通訊的犯罪類型至十二類,並須取得法官許可下進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對比其他地方的行政審批、行政和法官審批混合的方式,澳門現行制度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而法案亦賦予當局要求網路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通訊記錄的法律依據,新增規定通知因通訊截取不正當受損的當事人。
法案將原本電話監聽制度從刑事訴訟法典獨立出來加以修改,限嚴重及特定犯罪才可作出監聽,並維持須取得法官許可下進行。而法案第十條第二款容許刑事員警機關可在緊急情況先索取通訊紀錄,立即通知司法當局後,要在限時內宣告有效。黃少澤指,有關規定並非行政審批,如警方扣押後要被司法當局追認才有效,始終是司法審批。
法案新增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為通訊截取屬不正當,會通知因此受損害的人,但相關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如作出通知可能使偵查或預審的目的受損者,則不適用。黃少澤指新制度符合國際慣例,更比葡國進步,是為了保障當事人而引入,有關通知是法官的義務,否則一定要有理由。
另外,法案設立專為保護私人生活的隱私權和通訊秘密的罪狀,包括通訊的不法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和不當使用資料罪。此外,法案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路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通訊紀錄保存至少一年,以及應當局要求提供通訊記錄(當中不包括通訊內容),否則有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