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法案獲一般性通過成為永久性居民須在澳通常居住七年


本報訊(記者木蘭)8月11日,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希望透過立法建立公開、公正及科學的人才引進及評審機制,引進能帶動澳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業緊缺人才。相信立法後有助澳門突破新產業的人才資源瓶頸,推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歐陽瑜引介法案的基本框架,包括確立“高端人才”“優秀人才”“高級專業人才”的定義;確立人才引進工作的主管部門及職能;制定引進人才計畫的類型及相關申請條件和評審流程;制定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措施;制定人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特別規定。


基於引進各類人才擬達至的目標不同,“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的居留許可續期不取決於有關人才是否在澳通常居住。三類人才的居留許可申請,都可以惠及合資格的家團成員。歐陽瑜表示,法案容許高端人才及優秀人才毋須在澳通常居住,亦可續期居留許可,或取得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必須滿足在澳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倘其不符合續期規定,亦有退場機制。


法案對人才引進計畫的申請和審批程式作出了原則性規範,明確執行法案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尤其是規定設立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協助制定人才引進政策及計畫,並統籌人才政策及計畫的實施。


審批過程中,人才發展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作檢視、審查申請人的學歷及專業資格檔;治安警察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屬被禁止入境或限制提出居留申請等進行審查;經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進一步審議並制定建議引進人才名單,最終由行政長官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透過多重把關及審議,確保程式的公正,以及藉此機制所引進的人士均為能促進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所需的人才。


此外,法案訂定了對人才提供稅務優惠的規範,給予人才本人或其直接持股超過50%的公司享有購置營運場所物業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所得補充稅等的減免優惠,而為澳門雇主服務的人才則可以獲得職業稅方面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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