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截至2021年底,全國已累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約1.13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117億元,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9月28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這一情況。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中辦、國辦2017年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至今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制度體系。
他介紹,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專設“第七章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集中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福建、四川等21個省份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地方條例中予以明確規定。
為推動這一制度落實,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印發相關制度文件和標準,各地制定印發了賠償案件辦理中涉及的線索篩查、鑒定評估、磋商程式、資金管理等方面的402項配套檔,有效提高了制度實施的可操作性。
他表示,近年來,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截至2021年底,各地推動修復土壤約3700萬立方米、林地6155.22萬平方米、農田213.88萬平方米、地表水體3.69億立方米、地下水166.63萬立方米、濕地20萬平方米、清理固體廢物8984.25萬噸。(高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