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公共泊車服務制度


本網訊(記者大林)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公共泊車服務制度》法案。法案規定澳門特區得以批給形式將公共泊車服務判給私人實體經營,相關合同得以公開競投方式,或在具適當理由或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情況下以直接磋商方式,甄選合資格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作為營運實體訂立。法案亦建議經營批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年,期滿且經行政長官決定可延長,但延長期合共不得超過3年。隨著科技的發展,現時市面上已較難購置接受硬幣付款的咪錶,且該系統在運作、維修保養及體積方面欠優勢,因此,法案建議泊車費用以電子方式繳付。


有議員在發言時關注本澳泊車位緊張的問題,認為政府應充分利用收回的閒置土地興建多一些公共停車場。羅立文回應時表示,不是所有的閒置土地都適合建停車場「坦白講,可以建停車場的土地,至今未收過一塊」。他又指,現時本澳有近60個公共停車場,連同街泊車位及私人停車場,足夠停泊11萬部私家車,但在新橋區、三盞燈、花王堂區等缺少政府土地,較難規劃公共停車場,而北區沙梨頭街市、林茂塘、筷子基、青洲的公屋公共停車場泊位則供過於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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