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于12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以31票贊成、一票反對獲得一般性通過。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夾屋申請人須爲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會以計分排序,收入下限将按照經屋上限的50%;收入上限高于經屋上限的10%,資産上限高于經屋資産上限的20%。此外,夾屋設16年禁售期,售價以相鄰區域私樓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羅立文引介表示,法案建議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首次及其後出售對象須爲澳門永久居民。夾屋的申請對象主要爲青年人,隻接受電子方式提交申請。申請對象方面,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23歲;申請前十年内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每月收入限額方面,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按照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五成,而每月收入上限較取得經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高一成。另外,法案又建議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爲應付未來對樓宇共同部分高額及大型維修開支,建議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其由相當于倘須依法支付的估算溢價金及建築成本總和的百分之二款項組成。該款項由發展者承擔,其須于樓宇分層所有權憑證确定登記前将款項存入爲此目的而設立的賬戶内。羅立文表示,夾屋定性是私人樓宇,爲此其面積比例等各方面與私樓建設标準完全一緻,但其停車場則爲公共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