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黨的二十大對新時代新征程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依法嚴懲群衆反映強烈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等提出了新的任務要求。
金融安全關系國家安全,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對洗錢犯罪的懲治力度,把反洗錢工作作爲服務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堅持上遊犯罪、洗錢犯罪同步審查,持續加大追訴洗錢犯罪力度,并以反洗錢爲手段遏制上遊犯罪、促進追贓挽損。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案件數量始終保持快速上升态勢。今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共計1462人,同比上升142.5%。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态的洗錢手段。
上遊犯罪:非法集資犯罪
洗錢手段:利用虛假股權交易幫助集資詐騙團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7000萬元買來的公司,200萬元就賣了?
7000萬元買來的公司,案發前以2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他人。這是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利用虛假股權交易幫助集資詐騙團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案件。11月3日,最高檢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該案位列其中。
辦案檢察官介紹,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中常見的交易類型,也逐步成了犯罪分子轉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見方法,頻繁、顯失公平地轉讓股權、虛假投資股權等“交易”行爲是洗錢的重要手段。
非法集資“爆雷”後隐匿資産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利用華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016年8月,由于華某集團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爲隐匿上述資産,指使丁某環、朱某(二人分别是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資款投資成立的H公司的總經理與副總經理)虛假出售以其兒子名義持有的Z公司股權(白某青此前使用非法集資所得7000萬元收購了Z公司及其子公司J公司)。丁某環請朋友鹿某以虛假收購股權的方式幫助代持Z公司股權,并承諾支付鹿某5萬元好處費。
“在白某青收購Z公司時,其子公司J公司已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非銀行支付機構牌照并進入公示階段,一旦牌照獲批,公司的股權都将會大幅升值。”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雖然白某青并不是真正放棄Z公司這棵“搖錢樹”,但爲了虛構鹿某出資收購股權的假象,還是讓丁某環、朱某從華某集團财務人員處領取了他提供的現金200萬元,丁、朱二人将這200萬元存入鹿某的銀行賬戶,後該筆錢由鹿某轉回到白某青控制的賬戶。經過這樣一番操作,資金交易記錄就僞造完成了。2016年11月9日,在鹿某與白某青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後,Z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變更爲鹿某。
鎖定7000萬元的大額可疑交易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辦理難點是穿透式追蹤資金去向,這也是挖掘下遊洗錢犯罪的偵查出發點。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東城區檢察院專門設立了資金流向調查分析小組,充分運用反洗錢大額、可疑交易分析方法,重點對非法集資所得及其收益開展資金查控工作。這7000萬元的大額交易,正是專案組重點關注的大額、可疑交易之一。
随着專案組查證的深入,白某青花大價錢收購的Z公司和J公司轉讓事實也浮出水面。轉讓時間正好是在案發前,且7000萬元買的公司200萬元就賣了?經查,該“交易”不僅呈現出“高買低賣”特征,還有鹿某用于支付200萬元的賬戶突然出現櫃面大額存現、資金快進快出等可疑交易特征。檢察技術人員及時介入後,通過白某青的聊天記錄發現了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爲鹿某後,白某青仍要求朱某幫助其尋找買家收購公司,進一步證實了股權交易很可能是假的,白某青是Z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檢察機關據此認爲,丁某環、朱某、鹿某等人涉嫌協助白某青掩飾、隐瞞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要求公安機關就丁某環等三人涉嫌洗錢犯罪線索進行核查。2018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丁某環、朱某、鹿某立案偵查。
鎖定證據,激活“情節嚴重”法律适用
“我怎麽知道白某青收購公司的7000萬元是哪裏來的!我不構成洗錢罪。”丁某環、朱某到案後均辯稱自己對錢款性質以及虛假股權交易不知情。後對鹿某的指認、檢察技術恢複出的手機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以及專案組自行補充偵查調取的華某集團會議紀要、涉案公司員工證言等證據進行綜合研判,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丁某環、朱某明知交易的股權來自非法集資款項,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鹿某知道或應當知道代持的公司股權來自非法集資犯罪所得的證據不足,但能夠證明其應當知道來自犯罪所得,應當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爲,該案涉案金額達到7000萬元,犯罪嫌疑人的洗錢行爲造成上遊犯罪部分重要事實無法及時查處,導緻巨額非法集資款無法追回,嚴重妨害司法及金融管理秩序,涉案金額巨大、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後果嚴重,應當認定爲洗錢罪“情節嚴重”。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白某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白某青提出上訴,12月27日,北京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洗錢罪判處丁某環、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0萬元,與其二人所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對丁某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沒收财産50萬元,并處罰金350萬元;對朱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财産50萬元,并處罰金354萬元;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據了解,該案是首次在北京市的司法實踐中“激活”洗錢罪“情節嚴重”的法律适用,充分體現反洗錢的司法打擊效果。
上遊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洗錢手段:通過轉賬、取現等方式掩飾、隐瞞錢款爲黑社會性質組織來源和性質
丈夫頭一天被刑拘,妻子次日将公司錢款轉走
“這是我們院辦理的首例洗錢犯罪案件,該案能入選全國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很開心,但辦案時壓力非常大。”近日,江西省甯都縣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劉小丹說起兩年前辦理的李某華(系涉黑主犯李某妻子)涉黑洗錢案時仍記憶猶新。2002年至2019年,李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霸占多個林場、采石場,非法組建“執法隊”,壟斷甯都縣石上鎮林業并涉足采石場、房地産等領域,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濫伐林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等系列違法犯罪活動。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李某将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其控制經營的公司對公銀行賬戶中。
甯都縣公安局于2019年3月對李某所涉多起犯罪立案偵查;5月24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李某執行刑事拘留,并于當日通知李某華。被采取強制措施前,李某已将公司對公銀行卡和U盾交予李某華保管。5月25日,李某華要求他人提供銀行賬戶供她使用,并分别于5月27日、28日從公司對公賬戶分多筆轉出340萬元至他人銀行賬戶。6月21日、24日,李某華又從公司對公賬戶分多筆轉出400萬元至他人銀行賬戶。李某華将其中的141萬餘元用于支付李某所辦工廠經營費用、貸款等,剩餘的598萬餘元由他人取現後交至其手中,她将這些錢款予以隐匿。
甯都縣檢察院提前介入李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後,引導偵查機關對涉黑資金流向及流轉過程中涉及的人員進行梳理,并會同偵查機關商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建立追蹤洗錢犯罪資金去向的綠色通道,通過串聯資金流向,查明涉案公司對公銀行賬戶中740萬元犯罪所得的流轉情況。
2020年8月17日,甯都縣公安局以李某華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
李某華到案後拒不供述犯罪事實,辯稱她轉移資金時偵查機關僅認定李某涉惡,是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拘留的,未認定爲涉黑,她對李某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将相關賬戶資金轉移、提現均是用于李某名下公司的經營及還款。經過綜合研判,該院引導偵查機關從案件細節入手,深挖李某華主觀明知的客觀證據。
經過紮實調查取證,最終證明李某華明知李某從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知道李某在案發前交予她的公司銀行賬戶中的740萬元系李某通過上述違法犯罪活動所得,仍然在李某被刑事拘留後次日将該740萬元以轉賬、取現等方式掩飾、隐瞞來源和性質進行流轉的事實。
2020年11月10日,甯都縣檢察院以涉嫌洗錢罪對李某華提起公訴。後法院判處李某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0萬元。李某華提出上訴。2021年8月27日,贛州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遊犯罪:販賣毒品犯罪
洗錢手段:收到轉賬的毒贓後,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将毒贓轉給他人
“一案雙查”:上遊犯罪和自洗錢犯罪均被追責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而這起“自洗錢”案件正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甯縣檢察院查辦的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2021年4月7日晚,馮某才正實施毒品交易時被伊甯縣公安民警當場抓獲。偵查機關查明,當年3月至4月,馮某才先後三次販賣海洛因共計15.36克,收取毒贓1.23萬餘元。
2021年7月14日,伊甯縣公安局以馮某才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自洗錢’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的重大調整。
檢察機關在辦理刑法第191條規定的上遊犯罪案件時,要根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去向,同步審查上遊犯罪人員是否涉嫌洗錢犯罪,所以我們在辦理這個案件時就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洗錢犯罪。”辦案檢察官介紹說,他們在審查時發現,馮某才在收到他人轉賬的毒贓後,都會通過微信轉賬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三次轉賬金額合計8850元,有洗錢嫌疑。然而訊問馮某才時,他辯稱向馮某轉賬是爲了償還借款。針對馮某才的辯解,伊甯縣檢察院逐筆梳理馮某才與馮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并結合其他證據全面審查發現,馮某才每次收到毒贓後均會轉賬,在作案時間段内呈現即收即轉的特點。
此外,馮某才與馮某對于借款金額、次數、已償還金額以及未償還金額等情況的陳述均含糊不清,且雙方陳述的欠款數額差距較大。
辦案檢察官對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認爲馮某才關于歸還借款的辯解不符合常理,且沒有合理根據,他收取毒贓後将贓款轉移至他人的資金賬戶,具有掩飾、隐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故意。
2021年8月13日,伊甯縣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對馮某才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前,馮某才認罪認罰,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1年10月13日,法院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6000元。辦案檢察官表示,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檢察機關除了要審查客觀行爲外,還要注意審查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掩飾、隐瞞來源和性質的故意,洗錢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将洗錢罪與上遊犯罪一并提起公訴。
(簡潔 何海燕 通訊員 汪佩琳 王博 李莎莎 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