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桂英)1月16日立法會以 27票贊成一般性通過工會法法案,另有 2票棄權。
“工會法”主要內容包括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機關據位人的要件。規範工會的權利及義務,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同時,工會的活動不得對公共秩序及衛生造成危害,亦不得影響公共及緊急服務的持續運作。
會議討論的焦點落在法案未包括集體談判權、罷工權、行動權等,多名議員冀政府明確立法時間表。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集體談判、集體協商在去年諮詢時未有社會共識,因此今次立法不包括集體談判權。法案主要規範工會的登記及運作,並明確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但並非集體談判權。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未來工會法通過時,勞工局將作為主要監管及審批部門。他指出,所有法律應適合本澳實際條件及經濟發展,制定一套具澳門特色的工會法,“對鞋要啱”,政府以此作為中心思想,亦會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
李偉農稱,過去多年處理勞資糾紛的情況,指近93%的個案可透過勞工局及工會組織成功協調,僅7%個案透過法案處理,是因涉及結業、破產等程序,需經法庭追討勞動債權的保障。可見澳門的勞資關係和諧,在未有“工會法”前亦一直有機制、非常好地協調勞資糾紛。
在集體談判方面,李偉農稱,工會法公開諮詢期間,集體談判及集體協商議題沒取得社會共識,因此集體談判並非今次工會法的立法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