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大林)特區政府正就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為期四十五日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改由行政長官選管會負責審查參選資格及決定是否接納成為候選人,增列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澳門特區的情況,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宣佈其喪失委員會資格。同時提議將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喪失資格的情況。
諮詢文本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主要修改建議: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機制、完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資格審查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打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的行為,明確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應在行政長官選舉中保持中立以及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
諮詢文本建議,參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作為出任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並改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參選人的資格條件及決定是否接納為候選人。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就不符合條件者相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在喪失委員資格的情況中,增列在任期內出現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宣佈其喪失委員會資格。並提議將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及時處理喪失資格的情況。
諮詢文本建議參考《立法會選舉法》,除了公共部門和其他具有公共屬性的公司外,增訂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為須保持中立的主體。同時,完善對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規定任何個人及實體在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至選舉日翌日,公佈或促使公佈候選人的民意調查結果均被科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