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海軒)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别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咨詢文本提出,自作出不具參選資格的決定起計的一定期間内,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立法議員候選人均不具再次參選的資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是次咨詢文本沒有列明喪失參選資格狀态的具體時間,政府希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而參考香港選舉法,喪失參選資格時間爲五年,五年後可再參選。
張永春認爲,喪失參選資格期間不應短過一屆選舉,例如立法會選舉每四年一屆,行政長官選舉是每五年一屆,若喪失期間爲兩、三年沒有效果,但亦不可能永久喪失資格,未必符合實際情況。但當不具參選資格期間結束後,有關參選人仍需要重新經過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以确保有關人士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區等條件。
有傳媒問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被認定不具參選資格人士能否再次參選。張永春重申,需要視乎今次修法所訂立的期限,若期限設置爲五年,即相關人士不能參與二○二五年的立法會選舉,屆時将以相關修法的過渡性條款加以規範。
對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文本建議将資格審查标準法定化。張永春表示,在二○二一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期間,立法會選管會訂定七項審查候選人資格的标準,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是次立法會選舉法修法考慮将相關内容以法定形式規範化、具體化及制度化,讓參選人士了解。同時,行政長官選舉法亦有相關規定。
另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咨詢文件建議,将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的行爲定性爲刑事不法行爲,并加以處罰。張永春提到,每次立法會選舉,政府都會透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呼籲符合資格選民踴躍投票。二○二一年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時,有逾十三萬七千選民投票,投票率爲四成二,低于過往幾屆,相信與投票當天台風天雨,又正值疫情期間有關,當中白票和廢票率爲3.8%,高于二○一七年,與二○一三年的3.53%相若,較二○○九年的4.8%低,特區政府将透過完善選舉法、選舉宣傳及小區服務等方面,讓居民了解立法會選舉的重要性,鼓勵和呼籲盡公民義務。
至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咨詢文件未有提及關于賄選的内容,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及嚴厲打擊賄選行爲,強調賄選嚴重破壞選舉公平性,不能容許「有錢就選到」,政府主要透過廉政公署打擊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