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文加强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 企业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本报讯 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和银保监会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堵住租金监管漏洞 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末,我国租房群体达2.1亿人。相关机构更是预测,到2025年,租房群体规模或增至2.5亿人,而相应产生的租赁市场资金规模将超3万亿元。 如此巨大的市场资金规模,一方面考验着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让一些房屋租赁企业“牟利无下限”。近年来,部分一线城市不乏房东任意驱赶租客、房屋中介恶意克扣租客押金等情况,更有部分“黑中介”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然后“跑路”的恶劣事件发生。    

为此,《意见》将加强租赁资金监管力度放在首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等。    

  

精细化全程化监管 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单次收取押金超1个月的,应该在银行开个监管账户,去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定期公示。    

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比如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等。    

近年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还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从而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给房主和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通知》强调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其中,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合理调控租金水平 建立健康租赁市场    


《通知》要求,在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同时,再次强调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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