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醫保局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明確拓展價格招采信用評價的評定結果應用,在組織國家集采和省際聯盟採購設置招采規則時,醫保部門應充分考慮評定結果因素,對“特別嚴重”及“嚴重”失信企業實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約束。
通知明確,要強化信用評價與價格治理的協同聯動,在某個省份確定失信產品價格虛高空間後,應及時通知其他省份予以關注。
此外,各省級醫保部門和醫藥集采機構均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醒目位置設置專欄,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會動態公告“特別嚴重”“嚴重”“中等”“一般”失信評定結果,國家醫保局門戶網站相關專欄將按季度公開有關情況。
根據通知,要壓實藥品耗材生產企業公平合法誠信經營、維護正常價格秩序的第一責任,對案源已明確具體產品的評級處置,必須穿透到該產品的生產企業;對案源未明確具體產品的,應通過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舉證追溯至具體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僅對配送企業進行處置,無法穿透至生產企業,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案源,處置意見需經省級醫保局復核同意後辦結。(彭韻佳)